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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出版社对其进行了多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民法分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中心,将民法典及新解释等法律文件逐条分析,成为学习和适用刑法的实用图书。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民事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 调整范围
  •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四条 平等原则
  • 第五条 自愿原则
  • 第六条 公平原则
  • 第七条 诚信原则
  •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第九条 绿色原则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
  • 第四十七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日期的确定
  •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
  • 第三章 法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六十条 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
  •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
  •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效果
  • 第七十三条 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四条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 第九十五条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终止
  •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
  •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的客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与征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之债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及其客体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 第二节 委托代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
  •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法定或约定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 第二百零六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 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 第二百七十七条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
  •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 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
  •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相邻权的限度
  • 第八章 共有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形式
  •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 第三百条 共有物的管理
  •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规则
  •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
  • 第三百一十条 准共有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 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 第三百二十一条 孳息的归属
  •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的承包期限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限定规则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走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性规定及例外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
  •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
  •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的期限
  •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范围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则
  •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
  •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
  •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法律后果
  •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归属原则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 第四百一十五条 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 第四百一十六条 买卖价款抵押权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效果
  •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规则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 第十八章 质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概念
  •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效力
  •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的设立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物保管义务
  •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押财产保全
  • 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放弃质权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
  •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四百四十条 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质权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 第四百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权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权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
  •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 第四百五十条 可分留置物
  •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实现方式
  •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
  • 第五分编 占有
  • 第二十章 占有
  •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或者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的方法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 第四百六十七条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形式
  •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 第四百七十一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的撤回
  •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条件
  •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 第四百八十六条 逾期承诺及效果
  • 第四百八十七条 迟到的承诺
  •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九十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一条 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 第四百九十四条 强制缔约义务
  •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 第五百零四条 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 第五百一十条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 第五百一十一条 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
  •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
  •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三人履行
  •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后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督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 第五百三十六条 保存行为
  • 第五百三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 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 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 第五百四十四条 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二条 债务加入
  •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 第五百五十四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 第五百五十六条 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 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
  • 第五百五十九条 从权利消灭
  • 第五百六十条 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第五百六十七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 第五百六十八条 法定抵销
  • 第五百六十九条 约定抵销
  • 第五百七十条 提存的条件
  •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的成立
  •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的通知
  •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
  •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受领迟延
  •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 第五百九十一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
  •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 第六百条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 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一十条 根本违约
  •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 第六百一十五条 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一十八条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 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 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 第六百三十一条 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
  •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
  •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 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法律适用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 第六百四十七条 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
  •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第六百六十条 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效力
  •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第六百七十一条 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 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
  •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
  •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
  •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概念
  •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的资格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一般内容
  •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责任的范围
  •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免责
  •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 第七百零二条 抵销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概念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
  •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
  •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
  •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义务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义务
  •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 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
  •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
  •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八条 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的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
  • 第七百三十八条 特定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义务
  • 第七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规则
  •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 第七百五十八条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时的租赁物归属
  •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概念
  •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
  •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 第七百六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
  •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
  •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
  •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 第七百六十九条 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七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 第七百八十条 工作成果交付
  •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 第七百八十二条 支付报酬期限
  • 第七百八十三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
  •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
  •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 第七百九十条 工程招标投标
  •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
  •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 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
  •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 第八百零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零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 第八百零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 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 第八百零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 第八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一十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 第二节 客运合同
  •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 第八百一十五条 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义务
  • 第八百一十六条 退票与变更
  • 第八百一十七条 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
  • 第八百一十八条 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 第八百二十四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
  • 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
  •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 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
  •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 第八百四十二条 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人身权
  •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 第八百五十三条 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
  • 第八百五十九条 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
  •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及合同要件
  •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
  •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
  •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保证义务
  •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 第八百七十二条 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三条 技术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四条 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
  •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出口合同或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决策风险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第八百八十六条 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
  •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合同的报酬
  •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
  •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义务
  •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 第八百九十九条 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
  • 第九百条 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
  •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 第九百零七条 仓储物的验收
  •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的内容
  •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的转让和出质
  • 第九百一十一条 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 第九百一十四条 仓储物的提取
  • 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
  •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
  •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
  • 第九百一十八条 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概念
  •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 第九百二十一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所得利益的义务
  •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 第九百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 第九百三十三条 任意解除权
  •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
  •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
  •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的告知、协助义务
  •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概念
  •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的费用负担
  •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保管义务
  •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
  •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按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受领、取回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概念
  •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
  •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的定义
  •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
  •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
  •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的推定
  •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的效力
  •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
  •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
  • 第九百八十条 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告及移交财产义务
  • 第九百八十四条 本人对管理事务的追认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类型
  • 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 第九百九十六条 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 第九百九十七条 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 第一千零一条 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的参照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
  •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
  •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 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
  •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
  •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 第四章 肖像权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
  •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及名誉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名誉权人更正权
  •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
  • 第一千零三十条 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安全
  •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
  •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 第二章 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条 遗产继承权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 第四章 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条件
  •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的无效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的保护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的处理方式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确定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按法定继承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与有过错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力救济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分担损失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通知与取下”制度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反通知”制度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规则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致害的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附则
  •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术语含义
  •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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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