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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标注重点,归纳要点,逐条解读,适合参加法律类考试的学生和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的读者。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的主体法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案例索引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一条 立法宗旨
  • 第二条 本法任务
  • 第三条 罪刑法定
  •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 第二十六条 主犯
  • 第二十七条 从犯
  •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第三十七条之一
  • 第二节 管制
  •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 第三节 拘役
  •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 第五节 死刑
  •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 第六节 罚金
  •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 第八节 没收财产
  •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
  •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 第二节 累犯
  •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 第六十七条 自首
  • 第六十八条 立功
  •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 第五节 缓刑
  •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 第六节 减刑
  •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 第七节 假释
  •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 第八节 时效
  •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五条 重伤
  •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 第二节 走私罪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二百零九条
  • 第二百一十条
  •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 第二百八十条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第二百八十二条
  •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 第二百八十五条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 补充规定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 第二百九十条
  •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 第二百九十四条
  •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第三百条
  • 第三百零一条
  •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 第三百零三条
  •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三百零七条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第三百一十六条
  • 第三百一十七条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三百二十四条
  •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第三百二十八条
  • 第三百二十九条
  •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 第三百三十四条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 第三百三十六条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 第三百三十九条
  •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三百四十一条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三百四十三条
  •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第三百四十五条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九条
  •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三百五十八条
  • 第三百五十九条
  •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三百六十三条
  • 第三百六十四条
  •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三百六十八条
  • 第三百六十九条
  • 第三百七十条
  • 第三百七十一条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三百七十五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 第三百九十五条
  • 第三百九十六条
  • 第九章 渎职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三百九十九条
  •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 第四百条
  •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四百零五条
  •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 第四百一十二条
  • 第四百一十三条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第四百一十六条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 第四百三十一条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 附则
  •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 二、犯罪
  • 三、刑罚
  •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 五、危害国家安全罪
  •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九、侵犯财产罪
  •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
  • 十二、贪污贿赂罪
  • 十三、渎职罪
  • 十四、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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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