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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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千字
字数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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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线审判实务指引。围绕审判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作出审判一线的专业解读和实务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紧紧围绕当前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是一本颇具实践指导意义的专著。
目录
- 版权信息
- 作者简介
- 前言全面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一、新时代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 二、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方向和重点
- 三、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 编者2018年12月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第一章法治理想与法治现实视角下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 一、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行的新《行政诉讼法》
- (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下的变局
- (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下的破局
- 二、法治现实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 三、充分发挥新《行政诉讼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一)基本原则遵循
- (二)主要路径选择
- 第二章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 一、评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 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取得积极成效
- 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行政审判发展良机
- 四、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尚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 第三章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行政争议多元解决
-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 二、实现保护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平衡
-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解决
- (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解决的重大战略意义
-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的路径选择
-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的基本要求
- 四、依托立案预登记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升级改造
- (一)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仍有必要探索立案预登记
- (二)依托立案预登记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升级改造的主要原则
- (三)依托立案登记制推动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升级改造的路径选择
- 第四章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 一、权利与权力框架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一)权利与权力的互动是行政诉讼原告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
-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继承和发展
- (三)诉的利益是界定利害关系不可或缺的内涵要素
- (四)实务中有关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 二、政府治理转型中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一)行政主体扩展和多元化是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发展的动力机制
-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发展与定位
- (三)实务中关于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 三、争议中前行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问题
-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依附性
-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制度的发展与定位
- (三)实务中有关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 第五章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理解和把握
- 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的实施情况
- (一)一般起诉期限
- (二)最长起诉期限
- (三)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
- (四)法定和酌定的扣除期限
- (五)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
- (六)关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时的起诉期限问题
-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关于起诉期限是否为起诉条件的问题
- (二)关于起诉期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问题
- (三)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问题
- 第六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法律规范解读
-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一)正式制度实现从无到有,制度实践进步巨大
- (二)践行范围大幅拓展,实践发展不平衡状况显现
- (三)示范意义和意识触动效果显著,助推依法行政的延伸功能明显
- (四)形式意义尚占主导,制度效果发挥有待继续挖潜和深化
-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制度困境
- (一)思想观念方面,官本位思想仍存残留,认识不到位构成思想障碍
- (二)制度建构方面,具体规定仍存诸多争议与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 (三)制度实施方面,功能发挥尚处于浅表层次,制度效果有待深化
- (四)能力素养方面,应诉能力和综合应对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 (一)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契机,从思想观念上深刻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价值及意义
- (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体系和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和释放制度潜力
- (三)用足多方举措,助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发挥
- (四)立法、行政、司法联动,形成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合力
- (五)以宣传培训为抓手,提高负责人应诉能力
- 第七章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审判
- 一、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范围
- (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判断标准《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只在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当被告,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们迫切需要的是“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2000年3月颁布了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该解释第七条对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是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其中一、二两项判断标准是建立在处理结果不变的情况下,实践中主观判断较重,难以把握。同时,这两项判断标准的运用也带来两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在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中,由于被诉行为是未经复议机关修正过的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收集的补强证据或改变的规范依据不能用于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使复议机关的自我修复和纠错得不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认同,导致复议机关已修正的原行政行为仍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二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进行审理,被诉行为是行政复议决定,经审查如果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都违法,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令其重作,却不能否定原行政行为的效力。以上两个问题均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和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我们从上述“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能够反推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仅限于复议机关在不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主要证据、也不改变对原行政行为定性产生影响的规范依据的前提下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
- (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判断标准
- (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行为类型
- 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 (一)被告问题
- (二)管辖问题
- (三)起诉期限问题
- 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 (一)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主
- (二)一并审查复议主体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 (三)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担
- (四)共同被告的负责人出庭问题
- 四、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裁判
- (一)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一致
- (二)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不一致
- (三)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受理条件欠缺
- 五、共同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
- 第八章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第三人举证
- (一)第三人举证期限
- (二)第三人举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 三、法院调取证据
- (一)依申请调取证据
- (二)依职权调取证据
- (三)调取证据方式
- 四、证人出庭
- (一)出庭作证人员
- (二)出庭作证程序
- 五、电子数据
- (一)电子证据类型
-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
- (三)电子证据真实性补强方法
- 第九章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
-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
- (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支撑
- (三)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
- (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及时回应
- (五)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
- 二、当前全国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实践
- (一)试点地区分布广泛
- (二)试点方案和样式相对较多
- (三)充分利用铁路法院现有资源开展试点
- (四)确定案件管辖范围标准相对务实多样
- (五)坚持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提供释明指导相统一
- (六)注意在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中加强便民服务和协助配合
- (七)确立过渡期制度安排
- 三、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关键问题
- (一)审判质效问题
- (二)“两便原则”问题
- (三)审判队伍问题
- (四)司法保障问题
- (五)司法权威问题
- (六)区域治理问题
- 四、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加快探索建立跨区划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 (一)行政案件管跨区域集中管辖属于过渡性制度安排,不能替代行政审判专门法院设置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需要深化
- (三)在改革试点基础上探索建立跨区划行政审判专门法院
- 第十章行政诉讼调解
-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诉讼调解概述
-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属性
-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运用
- (一)影响行政诉讼调解的主要因素
- (二)行政诉讼调解方法
- (三)行政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
- (一)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含义
- (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特点
- (三)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方法
-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
- 一、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运行中的主要困难和原因分析
-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 (二)审级制度不完善,诉讼程序同质化问题突出
- (三)激励保障机制缺失,繁简分流容易流于形式
- (四)繁简分流一体化程度不高,未能形成整体效能
- 二、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 (一)遵循正当程序
- (二)保障诉讼权利
- (三)坚持科学分流
- (四)突出整体效能
- 三、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构造的基本路径
- (一)科学界定案件繁简标准
- (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
- (三)建立审前案件分流程序
- (四)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 (五)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 第十二章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
-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 (一)主体要件
- (二)目的要件
- (三)职责要件
- (四)内容要件
- 二、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 (一)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
- (二)行政协议案件类型的理解和把握
- (三)新法溯及力问题与行政协议案件受理
-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标准
- (一)行政协议主体适格
- (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 (三)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 (四)协议订立程序合法
- (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四、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适用规范的范围
- (二)行政协议案件法律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
- (三)行政协议案件法律漏洞的填补
- 五、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二)撤销判决
- (三)履行判决
- (四)给付判决
- (五)确认判决
- (六)赔偿判决
- (七)补偿判决
- (八)其他判决方式
- 第十三章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 一、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运行状况与检讨
- (一)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
- (二)明确性与统一性尚显不足的司法尺度
- (三)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运行状况的检讨
- 二、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
- (一)“引用”到“适用”:基于行政过程确定审查对象
- (二)“局部”到“全面”:基于“立法”过程框定审查范围
- (三)“刚性”到“弹性”:基于司法过程厘定审查强度
- 三、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一)反思:一并审查与直接审查孰优孰劣?
- (二)追问:规范性文件直接审查制度是否可行?
- (三)探索: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如何构建?
- 第十四章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
- 一、如何理解“明显不当”
- (一)“明显不当”的词源
- (二)“明显不当”的含义
- (三)“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之辨
- (四)“明显不当”审查的制度价值
- 二、国内外司法实践
- (一)域外经验
- (二)我国司法实践
- 三、法院的审查判断标准
- (一)比例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四、运用“明显不当”条款的限度
- (一)轻微不当行为
- (二)涉及行政专业技术
- (三)经民主协商程序作出的决定
- 五、常见案件中“明显不当”的判断
- (一)行政处罚
- (二)行政强制
- (三)信息公开
- (四)行政征收
- (五)行政许可
- 六、裁判方式的选择
- (一)新《行政诉讼法》裁判方式再梳理
- (二)“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裁判方式
-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 一、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规范解读
-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现有法律规范解读
- 二、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实践情况
- (一)实现制度重大创新,拓展了行政审判的权限与疆域,面向未来发展留足了制度空间
- (二)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数量不多,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相对匮乏
- (三)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对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观望态度较浓
- (四)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诉求的愿望也不甚强烈
- 三、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 (一)制度内容和审理规则的不完善性是制度实施的最大障碍
- (二)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缺乏一并审查的动力
- (三)民事审判知识储备不足与协调驾驭两种审判的能力不足是现实短板
- (四)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缺乏共识,引发裁判标准不统一
- 四、完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的举措与路径
- (一)转变思路,深刻认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深远意义、法理逻辑和便民作用
- (二)完善制度,适时就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 (三)发挥示范效应,开展定点示范基地,形成审理思路模式样本
- (四)强化行政、民事审判双重能力人才培养,实现审判人员互动交流,积蓄审理经验
- 第十六章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及受案范围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督促程序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三人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 (一)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其他程序问题
- 五、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问题
- (一)裁判依据
- (二)裁判方式
- 第十七章行政裁判方式
- 一、立法宗旨与判决方式的关联
- 二、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判决方式的主要变化
- (一)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取代维持判决
- (二)撤销判决情形中增加了“明显不当”
- (三)履行判决中增加了给付和履行协议等情形
- (四)吸收、完善细化了司法解释中的确认判决
- (五)变更判决情形从行政处罚扩大到其他行政行为
- 三、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规定几种新类型案件的判决方式
- (一)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 (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案件的判决方式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判决方式
- (四)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的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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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