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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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千字
字数
2015-03-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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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本结合新立法进行普法释义与理论探索的普法类专业书籍。
内容简介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最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3月实施。
本书不仅定位于学理角度,也从现实层面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详细阐述,并在条文中附有作者团队调研时的典型的案例,从而增加了本书的丰富性和可读性。
目录
- 版权信息
-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应注意的二十四个基本问题(代序)
- 一、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和登记法中的不同含义
- 二、哪些权利可以纳入登记(权利的“登记能力”)
- 三、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公示
- 四、登记机关的法律属性
- 五、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
- 六、不动产登记法的属地主义原则
- 七、登记机关的管辖权
- 八、登记机关的审查
- 九、登记类型
- 十、总登记
- 十一、初始登记
- 十二、变更登记
- 十三、更正登记
- 十四、涂销登记(注销登记)
- 十五、异议抗辩登记
- 十六、预告登记
- 十七、合并登记与分立登记
- 十八、因登记而生的不动产顺位权
- 十九、不动产登记簿
- 二十、不动产登记的公开性、登记簿的查询
- 二十一、权属证书
- 二十二、登记官及其资质
- 二十三、登记簿的存在形式
- 二十四、不动产登记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 导言
-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 (一)分散登记的弊端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登记机构
- (二)关于登记簿册
- (三)关于登记程序
-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 五、本书体例与分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
- 二、立法依据
-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 二、不动产的概念
-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类型】
-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更正登记
- 六、异议登记
- 七、预告登记
- 八、查封登记
- 第四条 【登记原则】
- 一、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二、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 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 六、宅基地使用权
- 七、海域使用权
- 八、地役权
- 九、抵押权
-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构
- 二、登记机构是政府部门
- 三、不同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 四、域外不动产登记机关简述
- 第七条 【登记管辖】
- 一、属地登记原则
-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
- 三、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
- 四、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及记载事项】
- 一、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性
-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
-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前关于登记簿介质的规定
- 二、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形式
-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簿介质形式
- 四、不动产登记簿的异地备份
- 第十条 【登记事项记入登记簿时的基本要求】
- 一、依法登记
- 二、准确登记
- 三、完整登记
- 四、登记簿的保护和维持
-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人员】
- 一、不动产登记人员
- 二、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 一、不动产登记簿专人保管制度
- 二、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安全保管
- 三、电子不动产登记簿的安全保管
-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 一、不动产登记簿要永久保存
-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重建
-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移交
-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
- 第十五条 【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登记制度以及登记代理制度
-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登记申请的撤回
-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 一、综述
- 二、具体内容
- 三、行政信息公开
- 第十七条 【登记材料的受理】
- 一、申请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
- 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
- 三、登记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查验】
- 一、基本理论
- 二、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内容
- 三、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四、域外规定
-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十九条 【实地查看和调查】
- 一、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二、实地查看与调查的必要性
- 三、条文剖析
- 一、实地查看的落实
- 二、申请人、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的落实
- 第二十条 【办结手续的期限】
- 一、本条与现行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 二、与公告时间的关系
- 第二十一条 【完成登记】
- 一、相关规定
- 二、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根据
- 二、权属证书是权利证明文件
- 第二十二条 【不予登记】
- 一、基本理论
- 二、条文剖析
-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 一、各部门信息共享
- 二、可共享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第二十五条 【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 第二十六条 【保密义务】
- 一、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二、保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 一、允许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意义
-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三、比较法研究
- 四、条文剖析
- 第二十八条 【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证书、证明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泄露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过渡期】
-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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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