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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税法一本通》是“法律一本通”这套丛书中的其中一本。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一 税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 第六条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 第七条 税收宣传
  • 第八条 纳税主体的权利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回避
  • 第十三条 公众的检举权
  •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范围
  •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一节 税务登记
  •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 第三节 纳税申报
  • 第三章 税款征收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 第二十九条 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税收征收期限
  • 第三十二条 滞纳金
  • 第三十三条 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 第三十四条 开具完税凭证
  •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 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
  • 第三十九条 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措施
  • 第四十一条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 第四十二条 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 第四十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 第四十四条 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 第四十五条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 第四十七条 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 第四十九条 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第五十一条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 第五十二条 补缴税款
  • 第五十三条 税款缴入国库
  • 第四章 税务检查
  • 第五十四条 税务检查范围
  • 第五十五条 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第五十六条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 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四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六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七条 抗税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八条 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条 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二条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四条 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 第七十五条 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 第七十六条 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七条 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 第七十九条 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三条 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 第八十四条 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五条 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 第八十六条 执行时效
  • 第八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 第八十八条 救济方式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 第九十条 适用除外规定
  • 第九十一条 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 第九十二条 追溯力
  •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九十四条 施行日期
  • 二 流转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 第二条 税率
  • 第三条 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五条 销项税额的计算
  • 第六条 销售额
  •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 第八条 进项税额的计算
  • 第九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 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项目
  •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 第十四条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十五条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的情形
  • 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
  •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
  •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 第二十条 征税机关
  • 第二十一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期限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征收管理
  • 第二十七条 缴纳增值税
  •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 第二条 税目、税率
  • 第三条 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 第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 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六条 销售额
  •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 第十条 纳税的核定
  • 第十一条 免税
  •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
  • 第十四条 纳税期限
  • 第十五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 第二条 适用税额
  • 第三条 免税的情形
  • 第四条 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 第五条 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
  • 第七条 纳税地点
  • 第八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 第九条 纳税期限
  • 第十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一条 征收管理依据
  • 第十二条 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 三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 第二条 应税所得项目
  • 第三条 税率
  • 第四条 免税
  • 第五条 减税
  • 第六条 应税所得的计算
  • 第七条 境外所得
  • 第八条 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 第九条 缴税期限
  • 第十条 计算单位
  • 第十一条 手续费
  • 第十二条 利息所得的征税
  •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 适用范围
  • 第二 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 第三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 第四 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五 应税所得的计算
  • 第六 企业收入总额
  • 第七 不征税收入项目
  • 第八 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 第九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 第十 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 第十一 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 第十二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
  • 第十三 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 第十四 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 第十五 存货成本的扣除
  • 第十六 转让资产净值的扣除
  • 第十七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 第十八 年度亏损结转
  • 第十九 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
  • 第二十 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 第二十一 税收法律优先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二十二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 第二十三 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 第二十四 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 第四章 税收优惠
  • 第二十五 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 免税收入
  • 第二十七 免征、减征所得
  • 第二十八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 第二十九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 第三十 加计扣除范围
  • 第三十一 创业投资企业应税所得的抵扣
  • 第三十二 企业加速折旧
  • 第三十三 应税所得的减计收入
  • 第三十四 企业税额抵免
  • 第三十五 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
  • 第三十六 专项优惠政策
  • 第五章 源泉扣缴
  • 第三十七 源泉扣缴的条件与执行
  • 第三十八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 第三十九 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
  • 第四十 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第四十一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
  • 第四十二 预约定价安排
  • 第四十三 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
  • 第四十四 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 第四十五 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 第四十六 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 第四十七 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 第四十八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 第七章 征收管理
  • 第四十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五十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 第五十一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 第五十二 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 第五十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 第五十四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 第五十五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所得税的缴纳
  • 第五十六 货币计量单位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七 已享受法定优惠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 第五十八 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 第五十九 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规定
  • 第六十 施行日期
  • 四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人义务
  • 第二条 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
  • 第三条 征税范围
  •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五条 税率
  • 第六条 计税价格
  •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
  • 第八条 一次性征收制度
  • 第九条 免税、减税范围
  • 第十条 以外汇结算时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十一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地点
  •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的时间
  • 第十四条 车辆登记注册
  •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的例外情形
  •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 五 房产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征税范围
  •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 第三条 房产原值
  • 第四条 税率
  • 第五条 免纳房产税的范围
  • 第六条 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
  • 第七条 纳税期限
  • 第八条 征收管理
  • 第九条 征收机关
  • 第十条 条例解释
  •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 六 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纳税范围
  • 第三条 税额计算
  • 第四条 年税额
  • 第五条 税额幅度
  • 第六条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 第七条 定期减免规定
  • 第八条 缴税方式
  • 第九条 新征收土地的缴税方式
  • 第十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一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耕地的法律定义
  • 第三条 纳税范围
  • 第四条 一次性征收规定
  • 第五条 税额
  • 第六条 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
  • 第八条 免税的情形
  • 第九条 交通、航运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 第十条 农村居民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 第十一条 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规定
  • 第十四条 占用农、林、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
  •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纳税范围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 第四条 增值额
  •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第六条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计算
  •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第八条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 第九条 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 第十条 纳税申报
  • 第十一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二条 权属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 第十四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七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范围
  • 第二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第三条 税率
  • 第四条 计税依据
  • 第五条 应纳税额
  • 第六条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 第七条 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 第八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 第九条 纳税期限
  • 第十条 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第十一条 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 第十四条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 第二条 应纳税凭证
  • 第三条 税率、税额
  • 第四条 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 第五条 缴纳方式
  • 第六条 印花税票的使用规定
  • 第七条 书立或受领时贴花
  • 第八条 金额贴花
  • 第九条 补贴印花税票
  • 第十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的监制
  • 第十二条 监督义务
  •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施行细则
  •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 第二条 税目、税额
  • 第三条 税额的确定
  •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五条 税额的适用
  • 第六条 课税范围
  • 第七条 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 第八条 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 第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 第十条 征税机关
  •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
  • 第十二条 纳税地点
  • 第十三条 纳税期限
  •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应税污染物
  • 第三条 课税范围
  • 第四条 不缴纳的情形
  •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
  • 第六条 税目、税额
  •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 第七条 计税依据
  • 第八条 计税依据
  • 第九条 计税依据
  • 第十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十一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三章 税收减免
  • 第十二条 税收减免的情形
  • 第十三条 税收减免的情形
  • 第四章 征收管理
  •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
  • 第十六条 纳税期限
  •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
  •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
  •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
  •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
  •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
  • 第二十二条 纳税申报
  •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政府支持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用语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损害责任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征收日期
  •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
  • 第三条 计税依据
  • 第四条 税率
  • 第五条 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六条 税收用途
  • 第七条 专用于乡镇维护和建设的税款
  • 第八条 摊派禁止
  • 第九条 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条 施行日期
  • 八 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 第四条 关税税则委员会
  •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
  •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 第七条 保密义务
  • 第八条 奖励规定
  •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 第九条 税率的种类
  • 第十条 税率的适用(一)
  • 第十一条 税率的适用(二)
  • 第十二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 第十三条 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 第十四条 报复性关税税率
  •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税率
  • 第十六条 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第十八条 完税价格
  • 第十九条 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 第二十条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 第二十一条 估定完税价格
  • 第二十二条 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
  •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二十七条 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等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 第二十九条 关税申报时间
  • 第三十条 关税的补充申报
  • 第三十一条 商品的归类及税则号列
  •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组织代验、检验
  • 第三十三条 查阅、复制权
  • 第三十四条 海关质疑权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可以要求海关作出书面说明
  • 第三十六条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
  • 第三十七条 滞纳金
  • 第三十八条 按人民币计征关税、滞纳金
  • 第三十九条 延期缴税的规定
  • 第四十条 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关税
  • 第四十二条 复运进境、出境
  • 第四十三条 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形
  • 第四十四条 重新征收关税
  • 第四十五条 免征关税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
  • 第四十七条 代征税
  • 第四十八条 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 第四十九条 补税
  • 第五十条 申请退还关税的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关税后的处理
  •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
  • 第五十三条 退库管理
  • 第五十四条 报关企业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
  •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
  • 第五十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征税
  •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 第五十九条 纳税手续的办理
  • 第六十条 进口税的计算
  • 第六十一条 适用税率的确定
  •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的税率和完检价格
  •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等规定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复议申请
  •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 第六十六条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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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