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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有案例、带条旨、好理解。案例指引,知识点题。

内容简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安全生产法》。

目录

  • 版权信息
  • 出版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 第三条 【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方面职责】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协调、督促方面的职责】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负责】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 第十五条 【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责任承担】
  •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七条 【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第十八条 【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设置与配备】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义务与履职保障】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管理能力要求】
  •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与培训】
  •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与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核查】
  •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关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身心健康】
  •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 第四十七条 【防护用品、培训经费的安排】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和特定建设项目发包、出租、转包等行为的限制与管理】
  • 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 第五十六条 【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和受损害人员获得赔偿权】
  • 第五十七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规章规程的义务】
  • 第五十八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 第六十条 【工会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等进行监督】
  •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 第六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 第六十九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 第七十条 【可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 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检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职责要求】
  • 第七十三条 【举报制度的建立与公开】
  •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及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 第七十五条 【举报义务】
  •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运用】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 第八十条 【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 第八十二条 【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
  •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上报义务】
  •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与整改评估】
  • 第八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行政部门责任一并查明】
  •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二条 【对安全检评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
  • 第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五条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责而发生事故的罚款】
  •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责而发生事故的追责】
  • 第九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置、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九条 【未按要求配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未采取行动或建立制度应对危险和风险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违法发包、出租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人安检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违法签订免责协议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未投保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对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追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日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关闭、吊销证照的处罚情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级罚款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赔偿责任及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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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