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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南财举办担保法研讨会,重点讨论担保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收录论文集。"

内容简介

2016年5月20日,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南京财经大学举办,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出版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协办。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部分,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研讨会针对担保法理论问题如抵押权之侵害及保护、浮动抵押、以物抵债等等,及担保法实践中动产融资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等问题作了深入的讨论,本书是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论文集。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一
  • 序二
  • 担保法理论
  • 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刍议
  • 一、前言
  • 二、评介
  • (一)企业资产担保权采固定资产担保权及浮动资产担保权双轨制
  • (二)契约自由原则之运用
  • (三)担保人用益及处分担保标的权限之确立
  • (四)交易安全之保护与担保权人利益之兼顾
  • (五)担保人及债务人之务实限制
  • (六)明订担保权之成立及对抗要件,建立高效率之担保制度
  • (七)担保标的概括描述之认许
  • (八)采行通知登录制度,公示方法之大突破
  • (九)担保权效力及于担保标的之经济变形物,加强担保权之保护
  • (十)建立明确及可预见之优先次序
  • (十一)购置款担保权之超级优先担保权
  • (十二)高效率及具有确定性实行程序之促进
  • 三、结语
  • 一、总则
  • 二、设定
  • 三、登录
  • 四、担保效力及优先权
  • 五、实行
  • 六、罚则
  • 七、附则
  • 为动产、债权担保制度现代化的立法——以韩国“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为中心[1]
  • 一、绪论
  • 二、动产、债权担保法的制定理由和基本立场
  • (一)法律的制定理由
  • (二)法律的基本立场
  • 三、新的物权的创设:动产担保权和债权担保权
  • 四、担保登记制度的引进
  • 五、动产、债权担保法和民法规定的关系
  • 1.动产担保权等和让与担保的关系
  • 2.成立要件对对抗要件
  • 3.担保标的物的确定
  • 4.担保标的物受让人的地位
  • 六、结论
  • 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 一、动产抵押登记系统的电子化
  • 二、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及其描述
  •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形式审查标准
  • 四、结语
  • 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 (二)值得思考的问题
  • 二、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之争
  • (一)先行主义论
  • (二)选择主义论
  • (三)两种理论之评析
  • 三、我国的既有规定与司法实践考察
  • (一)既有规定的理解
  • (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 四、选择主义的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 (一)限制型选择主义主张的提出
  • (二)选择主义的适用前提或条件
  • (三)债权人的选择权能否及于物上保证人的非担保财产
  •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情况下有无选择权的行使问题
  • (五)选择主义适用的约定限制
  • (六)选择主义适用的法定限制
  • 五、附物权担保债权人选择权的具体适用
  • (一)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
  • (二)债务人的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仅有受限的选择权
  • (三)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执行后其担保物权的处理问题
  • 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预告登记制度在现房交易中的死因
  • (一)预告登记制度本身没有问题
  • (二)交易机制压缩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空间
  • (三)网上签约机制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致命冲击
  • 三、预告登记制度在商品房预售中的适用困境
  • (一)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的支撑点
  • (二)网上签约机制对预告登记制度仍有致命冲击
  • (三)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冲击因素分析
  •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再生
  • (一)预告登记在既有制度架构内的生机
  • (二)预告登记超越既有制度架构的再生
  • 五、结语
  • 承揽人抵押权
  • 一、前言
  • 二、承揽人抵押权之规范目的
  • (一)明确承揽人之债权范围
  • (二)保护善意授信债权人
  • (三)确保承揽人优先次序
  • 三、承揽人抵押权之成立
  • (一)须有请求承揽关系报酬额之债权存在
  • (二)须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之新建或重大修缮
  • (三)抵押权之标的为工作所附定作人之不动产
  • 四、承揽人抵押权之效力问题
  • (一)优先受偿
  • (二)承揽人抵押权之抛弃
  • (三)承揽人抵押权之登记或预为登记
  • (四)与用益权之关系
  • 五、结论
  • 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及其体系效应
  • (一)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
  • (二)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的体系效应
  • 三、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有限动产抵押权及其体系效应
  • (一)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有限动产可抵押权
  • (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有限动产可抵押权的法体系效应
  • 四、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与极限动产抵押权及其法体系效应
  • (一)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与极限动产抵押权
  • (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极限动产抵押权的法体系效应
  • 五、抵押权概念演变的实质及其体系效应趋向
  • (一)抵押权概念演变的实质
  • (二)抵押权概念演变导致的法体系效应趋向
  • 六、结语
  • 保理法律关系及其性质辨析
  • 引 言
  • 一、个案视角下的案由纷争
  • 二、保理法律关系之界定
  • (一)关于保理的定义和种类
  • (二)保理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应收账款债权
  • (三)保理业务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三、保理合同的性质之澄清
  • (一)保理合同性质学说之评析
  • (二)保理合同的本质:混合合同
  • 四、结语
  • 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的体系定位与路径分析
  • 引 言
  • 一、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的重要性
  • (一)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是一国主权的表彰
  • (二)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有助于中国担保法体系的完备
  • (三)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回应了中国银行业与金融担保业发展的需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 (四)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有助于法院系统的司法操作
  • (五)回应独立担保制度“本土化”的全球立法趋势
  • 二、独立担保规则在中国法下的体系定位
  • (一)独立担保与中国法下的担保概念相契合
  • (二)独立担保是一种与保证相互并列的“人的担保”
  • (三)独立担保区别于备用信用证
  • 三、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的路径
  • 四、独立担保规则本土化的理论准备
  • 五、结语
  • 浅析韩国动产担保登记
  • 一、绪论
  • 二、韩国动产担保登记概述
  • (一)担保登记簿的结构与登记事项证明书
  • (二)担保登记事项与登记方式
  • (三)动产担保登记的效力
  • 三、动产担保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矛盾
  •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 (二)受让人的调查义务
  • (三)小结
  • 四、结语
  • (一)韩国动产担保法与现有民法规定的矛盾
  • (二)关于我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简单探讨
  • 中国留置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 一、中国留置权制度现状
  • 二、《荷兰民法典》留置权制度介评
  • (一)荷兰民法典财产法部分的“层级结构”
  • (二)荷兰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 三、《荷兰民法典》留置权的借鉴意义
  • (一)不宜片面划分留置权的物权性与债权性
  • (二)《荷兰民法典》“留置权”与担保物权的衔接
  • 四、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 五、余论:法律术语翻译和解释的问题
  •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及其对于法律解释的意义
  • (二)对将“retention”翻译为“留置权”的一点拙见
  • 论抵押期限
  • 一、同一问题的不同立法选择
  • (一)以独立、完全的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制度约束抵押权
  • (二)以取得时效限制抵押权,但不承认独立的抵押权诉讼时效制度
  • (三)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消灭而消灭
  • (四)以除斥期间排斥抵押权
  •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与重新定位
  • (一)关于物权的无期限性
  • (二)关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
  • (三)实际上,否认抵押期限之立法,亦有其本身不可克服之矛盾
  • (四)总结实施抵押期限制度的意义
  • 三、建立抵押期限制度
  • 民事留置权的比较法研究
  • 一、各国民事留置权制度梳理
  • (一)罗马法为民事留置权的起源
  • (二)法国的民事留置权
  • (三)德国的民事留置权
  • (四)瑞士的民事留置权
  • (五)日本的民事留置权
  • (六)韩国的民事留置权
  • (七)台湾地区的民事留置权
  • 二、民事留置权的分类考察
  • (一)债权性留置权和法定质权相结合
  • (二)物权性留置权
  • 三、我国民事留置权的解构
  • (一)我国民事留置权效力
  • (二)特殊原因引起的留置权消灭
  • (三)留置权的实现条件和方式
  • 担保法实践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的保护:依据、进路与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抵押权预告登记抑或本登记
  •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保全效力抑或优先效力
  •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保护的路径考量:基于现行法的类型化分析
  •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具备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条件、但因抵押权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原因未办理的
  •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备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条件的
  • 五、代结论:完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保护的立法论思考
  •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之法解释问题
  •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与实证分析
  •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
  • (二)实证分析
  • 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合理对价要件的存废
  • 三、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公示要件意义的辩证
  • (一)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公示要件
  • (二)一般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公示要件
  • 四、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
  • 五、结语: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的重构
  •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探究
  • 一、应收账款概述
  • (一)概念
  • (二)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
  • (一)书面合同
  • (二)出质登记
  • (三)关于通知
  •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 乱象与规则:涉刑保证合同裁判之检讨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法院的裁决与乱象
  • 三、从法释[1998]7号到法释[2015]18号
  • 四、裁判检讨与规则建立
  • 五、结论
  • 基于试点经验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构建
  • 一、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天津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天津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考察
  • (二)天津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评析
  • 三、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设计
  • (一)采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
  • (三)规范融资租赁动产登记主体
  • (四)整合融资租赁登记内容
  • (五)简化融资租赁登记程序
  • 四、结语
  • 让与担保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 一、江苏法院让与担保纠纷概况
  • (一)典型案例概要
  • (二)典型案例的分析及司法现状窥视
  • (三)让与担保案件司法现状的原因探视
  • 二、让与担保的理论探源
  •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价值与风险
  • (二)让与担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三、让与担保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
  • (一)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分析
  • (二)让与担保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
  • (三)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要点
  • 四、结语
  • 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研究
  • 一、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产生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
  • (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
  • 二、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实践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三、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比较
  • (一)政策认识不同
  • (二)权利主体、客体不同
  • 四、农地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
  • (一)价值衡量
  • (二)法理分析
  • 五、农地融资法律制度的建构
  • (一)厘清农地权利关系,慎选法律术语
  • (二)统一农地登记制度,健全服务平台
  • (三)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改革于法有据
  • 动产担保登记的新需求与制度建设建议
  • 一、动产担保登记的实践需求
  • (一)动产融资登记需求
  • (二)动产转让登记需求
  • (三)动产质押无登记的问题
  • 二、动产登记制度创新与成效
  • (一)融资租赁登记效力推动
  •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效力推动的地方试点
  • (三)存货与仓单质押效力推动
  • 三、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 (一)推动确立宽泛的担保物范围
  • (二)推动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 论实践中一种新型担保“以物抵债”协议
  • 一、担保关系不存在之分析
  • 二、附生效条件代物清偿合意之分析
  • (一)选择之债解释之缺陷
  • (二)代物清偿合意解释之合理
  • 三、流押条款适用范围之分析
  • 四、结语
  • 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担保的特有法律问题研究
  • 一、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担保的特殊所在
  • 二、保证人离职的担保责任解除问题
  • (一)比较法的态度梳理
  • (二)本文的认识
  • 三、保证人的抗辩权行使问题
  • 四、保证人的代位权问题
  • 五、结语
  • 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理论争鸣
  •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理论分歧
  •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理论分歧评析
  •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应秉承的基本理念
  • (一)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
  • (二)注重权利的迅速实现和保护
  • (三)尊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应确立为形式审查
  •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不存在实体争议的特征所决定的
  • (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所必须的
  • (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性质所要求的
  •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所必然的
  •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形式审查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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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