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类型
可以朗读
语音朗读
194千字
字数
2021-08-01
发行日期
展开全部
主编推荐语
本书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内容简介
“食品安全”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念,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数量角度,要求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
二是从卫生安全角度,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并获取充足的营养。
三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狭义概念,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选择了这样一个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在食品的数量安全和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环境保护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农业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促进农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已经进行了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食品安全立法,集中解决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
目录
- 版权信息
- 第五版说明
- 适用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 第六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七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 第八条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 第三十八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第四十三条 【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 第四十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第四十八条 【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第四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第五十一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检验】
-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
- 第五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 第五十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 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第六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
-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 第六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 第七十一条 【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 第七十二条 【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
- 第四节 特殊食品
- 第七十四条 【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
-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 第七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 第七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
-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 第八十二条 【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 第八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 第八十七条 【监督抽检】
- 第八十八条 【复检】
- 第八十九条 【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 第九十条 【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 第九十一条 【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
- 第九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
- 第九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 第九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第九十九条 【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要求】
-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 第一百零四条 【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
-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快速检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展开全部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