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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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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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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研究分析明代监察法的相关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系统地考察了明代统治者的监察立法思想、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法律体系、法定的监察形式,重点研究了监察法中关于对皇帝进行监督、对中央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监察、在监察系统内部开展监察以及管理监察官员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明代监察法的特点、实施情况及历史价值,指出明代监察法与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同时对于澄清吏治、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促进安民养民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优劣长短对于我们认识监察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目录
- 版权信息
- 作者简介
- 内容简介
- 序
- 绪论
- 第一章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及其影响
- 第一节 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
- 一 监察机构的地位:“台察之任实为清要”
- 二 监察机关的内外关系:“彼此颉颃,不敢相压”
- 第二节 关于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
- 一 监察机构的首要职责:“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
- 二 鼓励监察官员谏言:台臣“以言为职,所贵者忠言”
- 三 监察官员惩治贪腐:“激浊扬清,系乎风纪之职”
- 四 监察官员察知民情:“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
- 第三节 关于监察官员的管理
- 一 慎重选用监察官员:“任官为贤,尤重风宪”
- 二 监察官员的表率作用:“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
- 三 加重对风宪官犯赃罪的处罚
- 第四节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对监察立法及后世的影响
- 一 取法于古,择善而从
- 二 指导立法,推动实践
- 三 奠定基础,影响深远
- 第二章 监察法律体系
- 第一节 《宪纲》:唯一单行的监察方面的基本法律
-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乃“祖宗成法”不许后世更改
- 二 宣宗、英宗考定《宪纲》维护了其基本法律的地位
- 三 正统四年后《宪纲》作为基本法律名称一直相沿不改
- 四 《宪纲》之外不存在其他监察类单行基本法律
- 第二节 监察方面的条例或事例
-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之后到正统四年考定重刊《宪纲》之间的条例
- 二 正统四年《宪纲》刊布后到武宗时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 三 明世宗时期颁行的监察条例
- 四 隆庆后期和万历前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 第三节 《宪纲》之外基本法律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 一 《大明律》
- 二 《诸司职掌》
- 三 《皇明祖训》
- 第四节 包含监察内容的条例汇编
- 一 《问刑条例》
- 二 《军政条例》
- 第五节 《大明会典》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 第三章 监察机关
- 第一节 都察院
- 一 都察院的创设
- 二 都察院的职责与内设机构
- 三 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与带管衙门
- 第二节 六科与通政司
- 一 六科与通政司的创设及职能转变
- 二 通政司的性质
- 三 六科定型后的职官与职掌
- 第三节 督抚
- 一 督抚的缘起
- 二 督抚的设置与职责变迁
- 三 督抚的性质
- 第四节 提刑按察使司
- 一 提刑按察使司的设置
- 二 按察使司的职掌与内设机构
- 三 按察使司下属各道
- 第五节 南京都察院与南京六科
- 一 南京都察院
- 二 南京六科
- 第四章 法定的监察形式
- 第一节 纠劾
- 一 纠劾的主体、对象及事由
- 二 纠劾的方式
- 三 纠劾的规则
- 第二节 文卷检查
- 一 照刷文卷
- 二 磨勘卷宗
- 三 稽查章奏
- 第三节 与会监察
- 一 参与会议
- 二 参与会推
- 三 参与会审
- 第四节 实地巡视或勘查
- 一 御史奏请点差
- 二 六科官员出差
- 三 按察司官分巡
- 第五节 负责和参与官员考核
- 一 考满
- 二 考察
- 三 考语
- 第五章 对皇帝的监督
- 第一节 皇帝的权力与责任
- 一 立法权
- 二 行政权
- 三 司法权
- 四 监察控制权
- 第二节 对皇帝进行监督的规则
- 一 对皇帝进行监督的依据
- 二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保障
- 三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限制
- 第三节 对皇帝实施监督的方式
- 一 覆奏
- 二 封驳
- 三 谏诤
- 第四节 谏诤皇帝的主要事由
- 一 敬天
- 二 遵守祖宗成法
- 三 维护纲常伦理
- 四 勤勉朝政
- 五 节用爱民
- 六 任官惟贤
- 七 修身养德
- 八 皇帝家庭私事
- 第六节 皇帝对监督的反应
- 一 接受
- 二 留中不报
- 三 反击
- 第六章 对中央机关和官员的监察
- 第一节 对内阁的监察
- 一 内阁的萌发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 二 内阁的成型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 三 内阁首辅专权阶段及其所受的监察
- 四 内阁平庸时期所受的监察
- 五 对内阁首辅进行弹劾的总体情况
- 第二节 对吏部的监察
- 一 对官员选授进行监察
- 二 对官吏考核实施监察
- 三 对封勋进行监察
- 四 对吏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 第三节 对户部的监察
- 一 对田土管理实施监察
- 二 对户口和田赋管理实施监察
- 三 对积贮管理实施监察
- 四 对钱粮征收和仓库管理实施监察
- 五 对漕运管理实施监察
- 六 对灾荒赈济实施监察
- 七 对“课程”管理实施监察
- 八 对禄廪管理实施监察
- 九 对户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 第四节 对礼部的监察
- 一 监纠礼仪
- 二 对宗封事宜实施监察
- 三 对岁贡之事实施监察
- 四 监督科举事宜
- 五 对处理对外关系实施监察
- 六 对礼部主要官员的纠劾
- 第五节 对兵部的监察
- 一 对兵部选授权的监察
- 二 对武职官员日常管理实施监察
- 三 对军政考选进行监察
- 四 对镇戍管理实施监察
- 五 对厩牧管理实施监察
- 六 对邮传管理实施监察
- 七 对舆皂管理实施监察
- 八 对兵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 第六节 对刑部的监察
- 一 对刑部的审断权实施监察
- 二 对“决囚”实施监察
- 三 对刑部监狱管理实施监察
- 四 科道官与刑部官一起外出“勘事”并管理勘合
- 五 要求刑部上报罪囚
- 六 对刑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 第七节 对工部的监察
- 一 对百工营作管理权实施监察
- 二 对军器军装造办的监察
- 三 对窑冶管理实施监察
- 四 对河渠管理实施监察
- 五 对织造管理实施监察
- 六 对屯种管理实施监察
- 七 对榷税管理实施监察
- 八 对工部经费及节慎库的管理实施监察
- 九 对工部主要官员的弹劾
- 第七章 对地方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
- 第一节 地方官员的基本职责及对其实施监察的主要依据
- 第二节 出巡
- 一 出巡监察的内容
- 二 巡历规矩
- 三 处断规则
- 第三节 照刷文卷监察
- 一 照刷地方衙门文卷的基本规定
- 二 专差御史照刷文卷
- 三 按察司照刷文卷
- 第四节 专项监察
- 一 对学政的监察
- 二 追问公事
- 三 审录罪囚
- 四 清军
- 第五节 参与对官员的考核
- 一 对地方官员的考满方面
- 二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方面
- 三 对地方官员的不时考察
- 四 关于每年开报考语
- 第六节 举劾地方官员
- 一 举劾官员的资格限制
- 二 被举荐官员的范围
- 三 举荐建议类别
- 四 举劾的规则
- 五 举劾者的责任
- 第八章 监察系统的内部监察
- 第一节 六科与都察院之间的相互监察
- 一 六科对都察院及都察院系统官员的监察
- 二 都察院系统对六科的监察
- 三 在官员考核中的互相监察
- 第二节 都察院与各道御史的互相监察
- 一 都察院对御史的监察
- 二 监察御史对都察院的监察
- 第三节 都察院及巡按御史与按察司、按察司官的相互监察
- 一 都察院、巡按御史对按察司的监察
- 二 按察司对巡按御史的监察
- 三 都察院及十三道御史与按察司官互相纠劾
- 第四节 督抚与巡按御史的相互监察
- 第九章 科道官的选用与管理
- 第一节 科道官的选授
- 一 担任科道官的基本条件
- 二 科道官授职的基本途径
- 第二节 科道官的考核与升黜
- 一 监察官员的考满与升黜
- 二 科道官员的考察与升黜
- 第三节 科道官的升转惯例与特殊规则
- 一 科道官的升转
- 二 都察院正官的任用
- 三 按察使的任用
- 四 科道官升迁的总体情况
- 第四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保障
- 一 弹章实封直达御前
- 二 保证风宪官正常执行公务
- 三 御史出巡享受较高礼遇、待遇及权力
- 四 后勤保障
- 第五节 科道官履行职务的特殊要求
- 一 事应奏必奏
- 二 必须举善纠恶且“明著实迹”
- 三 科断必须依律例
- 四 禁止“酷虐”
- 五 犯赃罪加重处罚
- 第十章 明代监察法的价值
- 第一节 明代监察法的特点
- 一 与绝对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相适应
- 二 相对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三 将维护封建礼制作为监察的核心内容
- 四 将安民养民措施的落实作为监察的重点
- 五 监察对象与监察领域的全覆盖
- 六 实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创新
- 第二节 明代监察法的实施
- 一 有利于监察法实施的积极因素
- 二 阻碍监察法实施的因素
- 三 监察法实施的成效
- 第三节 明代监察法制的历史镜鉴
- 一 值得肯定与借鉴的一面
- 二 需要检讨与反思的一面
- 参考文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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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成立于1978年6月,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创办并主管的以出版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著作为主的国家级出版社。1993年和1998年先后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1993年第一批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授予的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