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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和围绕着“性”的权力、道德、文化。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首部法律文化研究著作,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

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世界并不完美,但法律可以持守正义,坚守善道,让人心在浊世中有对良善的信心与盼望。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言: 社会控制与个人自由
  • 引言
  • 第一章 同意问题在性侵犯罪中的地位
  • 一、 性侵犯罪的历史沿革
  • (一)性侵犯罪的历史
  • (二)人权运动与性侵犯罪的革新
  • 二、 性侵犯罪的法益嬗变
  • (一)风俗之法益
  • (二)性自治权之法益
  • (三)性自治权的含义
  • (四)风俗与性自治权的关系
  • 三、 刑法基本理论的转化
  • 四、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
  • (一)同意问题的历史回顾与发展趋势
  • (二)不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
  • (三)不同意问题的处理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第二章 同意的概念及不同意判断标准
  • 一、 同意的概念
  • 二、 不同意的判断标准
  • (一)中国刑法有关不同意标准的争论
  • (二)英美法系有关不同意标准的争论
  • (三)大陆法系有关不同意标准的争论
  • (四)几种最新标准
  • 三、 标准的确认
  • (一)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
  • (二)反抗规则
  • 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现形式
  • 一、 表现形式的分类
  • 二、 严重强制手段与同意
  • (一)暴力
  • (二)胁迫
  • 三、 能力瑕疵与同意
  • (一)年龄与同意
  • (二)心智不全与同意
  • (三)身体无助与同意
  • 四、 强制不明显与同意
  • (一)威胁
  • (二)欺骗
  • (三)滥用信任关系
  • 五、 婚姻关系与同意
  • 第四章 同意与犯罪论体系
  • 一、 同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三)我国的选择
  • 二、 同意与主观心态
  • (一)从摩根案件谈起
  • (二)对策
  • (三)不同意的判断标准与主观心态的关系
  • (四)本文之立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
  • (五)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
  • 三、 同意与未完成罪
  • (一)求欢未成与未完成罪的区别
  •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 第五章 同意与证据规则
  • 一、 同意的证明责任
  •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 (二)标准的冲突
  • (三)标准的取舍与应用
  • 二、 性史与证据
  • 结论
  • 后记
  • 再版后记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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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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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只要女性表达了拒绝,强行发生关系就属于性侵。包括其老公。我曾经见过一个被自己老婆告进看守所的人。后来关了 30 天才被放出来。但在现实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自己说了不?法律讲究证据,你说你拒绝了,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反过来说,也会存在本身女性是同意的,但因为被人发现,为了自己清白,反告对方的情况。我分享书里的一个案例。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公诉机关指控: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午,陈某与被害人在本单位举办的宴请活动结束后,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某酒店 XX 号房间收拾礼品准备离去。被害人也打电话让男友接送。陈某闻听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来之后,趁其余同事离去之机,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不顾被害人的哀求与挣扎,强行剥扯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 13 时 36 分许,被害人男友与服务员进入 XX 号房间后,陈某逃离了作案现场。被害人男友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报警,将陈某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是否有激烈的反抗行为并非构罪的必要条件。虽然在本案中有多位证人证言及辩护人提供的照片、录像证明陈某与被害人在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中,相互之间曾有一些开玩笑及亲热的举动,但这与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案发当日,被害人与其他同事一起进入 XX 号房间后随即电话告知并督促其男友马上来接,说明其当时并无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即使被害人的先行行为使陈某产生了两厢情愿的误解,但当其他同事离去、陈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语言拒绝、行为抗拒的情况下,仍不顾被害人的躲避及哀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性行为成功,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陈某不服,以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了与原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及判决。被告人陈某再次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人陈某与被害人同系某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在案发之前,两人之间在本单位组织的几次业务、外出旅游等有关活动中有过几次接触。辩护人提供的书证显示两人行为亲昵。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午,上诉人和被害人以及其他同事在单位组织的 “授信” 活动结束以后,与客户一起在某酒店就餐。席间,上诉人陈某与被害人言行、神情亲密。有在场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和视听资料证实。在场证人并均证实两人当日均没有喝醉的迹象。至下午 12:50 时左右就餐结束。上诉人和被害人及其他几位同事即来到本单位订来用于存放礼品的某酒店 XX 号房间。公安机关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两人于 12:54—12:56 时手挽手出入电梯。进入房间后,其他同事将多余的礼品搬出房间后先后离开。期间被害人打电话让其男友来接送,电话中并将其所在的房间号码告知了其男友(通话时间显示为 13:09 时)。在其他同事离去之后,房间内仅留下陈某及被害人两人。陈某即将房门关上。之后,同事周某某因忘了拿衣服,又折回 XX 号房间并敲门。周某某证实陈某出来开门,面部表情较为尴尬,被害人坐在床上。周说了声 “对不起,打搅了” 就离去。陈某随即又把房门关上。再之后,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男友到达酒店,并打酒店总机电话。因总机服务员告诉其 XX 号房间的电话一直是忙音,无法接人,其就到 XX 号房间门口按门铃并敲门,见里面没有反应,就让酒店服务员开门(开门时间为 13:36 时)。上诉人和被害人听到门铃声后,两人即将被子盖在身上并保持安静。被害人男友进去后,发现两人裸体躺在床上,即与上诉人争执并扭打。上诉人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男友责问被害人并欲离开,被害人用手去拉,被害人男友用力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后离去。后由被害人男友打 “110” 报案。本案遂案发。在此案件中,公诉机关比较容易证明的是两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但性行为是否得到女方同意就成为证明的关键。显然,女方不同意的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应当首先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应该是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主张她是出于被迫与陈某发生关系。如果公诉机关提出此种证据,陈某保持沉默,那他可能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陈某想取得有利的结论判决,他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女方是同意的(提出责任),其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 “优势证据” 的程度,只要让人产生 “合理怀疑” 即可。比如陈某可以提出两人关系很亲密,曾手挽手进入电梯,女方没有喝醉,身体上没有伤痕证明她有过合理的反抗。当陈某提出了这些证据,就会产生性行为可能是在女方同意情况下发生的 “合理怀疑”。此时,证明责任(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就应转移到控方,控方必须再次组织证据并超越合理怀疑地说服法官女方进行了合理反抗或者基于合理原因无法进行反抗。显然,在此案中,控方的无法达到 “超越合理怀疑” 的说服责任。相反,还有大量的证据让人怀疑女方是否拒绝了性行为的发生。所以,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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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难以揣摩的同意

      对于同意这牵涉到人的主观感受是很难判断,于是在现代刑法中,个体对性行为的 “不同意” 是性侵犯罪成立的关键。同意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这涉及社会风俗、性别差异、人类心理、行为理论、罪过理论、错误理论、正当化理论等诸多问题。所以需要科学的认识、解决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有助于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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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同意这牵涉到人的主观感受是很难判断,于是在现代刑法中,个体对性行为的 “不同意” 是性侵犯罪成立的关键。同意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这涉及社会风俗、性别差异、人类心理、行为理论、罪过理论、错误理论、正当化理论等诸多问题。所以需要科学的认识、解决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有助于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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