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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侵权赔偿纠纷。

内容简介

内容包含含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承揽定作责任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 版权信息
  • 一、产品责任
  • 1 产品存在警示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
  • 2 产品销售者责任取决于销售者过错程度、购买者的性质
  • 3 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证明标准
  • 4 汽车销售领域消费欺诈及其赔偿金额的司法认定
  • 5 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
  • 6 涉医疗康复类辅助器具产品责任的司法认定
  • 7 优势证据规则在认定缺陷产品生产者时的运用
  • 8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辨析
  • 二、医疗损害责任
  • 9 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法院如何综合认定医疗美容机构责任
  • 10 医疗机构产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残疾婴儿出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 1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
  • 1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析采纳问题
  • 13 自身疾病的不良转归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 三、教育机构责任
  • 14 学校对于学生自杀身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 15 教育机构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 16 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体育竞技活动中受人身损害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17 对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过高
  • 18 安全保障义务与自担风险的平衡
  • 19 “乘客须知”告示能否等同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20 当事人对事发事实存在争议时餐饮经营者应对事发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21 地铁车站对残障人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责任认定
  • 22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 23 消费者体验VR游戏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 五、环境污染责任
  • 24 被侵权人基于室内装修主张环境侵权的对基础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 25 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标准应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26 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的认定
  • 六、高度危险责任
  • 27 高速公路经营者对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 28 高压活动中经营者的认定以及约定所有权实现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 29 高度危险区域受害人与管理人的责任认定
  •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30 非接触性饲养动物侵权的认定
  • 31 “好心”饲喂遗弃动物可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定为该动物管理人
  • 32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与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竞合时的责任认定
  • 八、财产损害责任
  • 33 迟延履行生效判决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34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贬值损失如何确定
  • 35 公平原则在财产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时的适用
  • 36 暖气爆裂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 37 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的认定
  • 38 行政认定结论对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影响
  •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 39 承揽合同履行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 40 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 41 农村自建房中房主与施工人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42 数个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 十、其他
  • 43 玩家消费权与游戏运营商处罚权的界限
  • 44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
  • 45 对存在损失可能性的“机会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认定
  • 46 公证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应根据公证人的职能结合公证人的效力义务和顾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
  • 47 涉不动产公证损害责任的判断标准
  • 48 平台未处理“有效删帖申请”的责任认定
  • 49 网络平台内部规定可能影响消费者目的实现应履行告知义务
  • 50 银行与储户违反各自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 51 酒后执意驾车发生事故,已尽劝阻义务的同桌共饮者责任如何认定
  • 52 高空坠物侵权行为人范围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 53 室内燃气爆炸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 54 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认定
  • 55 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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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9
7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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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本书是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运行的一本好书。法律已经越来越嵌入到我们生活中了,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个人权利的保护应该越来越收到重视。本书着重选择侵权责任案例,很多案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值得研读,读后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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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5.0

      【案件焦点】1. 东部机场公司免税店装修改造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律上所称的 “环境污染”;2. 东部机场公司的装修改造行为与钱某所患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2)被侵权人的损害;(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本案中,东部机场公司对机场内免税店进行装修改造,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装修改造行为排放了污染物并已造成环境污染。第二,装修行为可能产生粉尘及刺鼻气体,但粉尘通常引起呼吸道疾病,刺鼻气体通常引起血液疾病,而钱某确诊的阵发性心房颤动、短阵室性心动过速、二度房室传导阻滞属于心血管疾病,钱某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害与东部机场公司的装修改造行为存在关联。第三,钱某在晕倒时还存在与情绪激动的旅客交流的情形。综上,既不能认定东部机场公司的装修改造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也不能认定钱某的疾病与东部机场公司的装修改造行为具有关联,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认为东部机场公司机场免税店装修改造产生的粉尘及气味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东部机场公司为证明其装修改造行为与钱某的受伤无因果关系已申请鉴定,但因施工现场不存在已无法鉴定。一审法院在综合钱某晕倒发生背景、粉尘、刺鼻气体与相关疾病之间的关系等客观情况,分析认定东部机场公司改造免税店行为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定东部机场公司施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也不足以确定钱某系因施工产生的粉尘、刺鼻气体致其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案诉前双方当事人已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并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钱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等事实,对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钱某二审中虽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拟证明空气污染与心血管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但相关学术观点并不能直接证明钱某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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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4.0

        哈哈,又读完一本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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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