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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

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实用性。立足审判实务,以问题为导向,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空谈适用规则,所有论述均围绕问题展开;不泛论理论见解,且必以案例作为支撑。

二是全面性。以法条规定为主体内容,全面阐释条文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对主法条及司法解释适用中涉及的相关规定也予以了研究解决。

三是合理性。所提理论观点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均言之有据、言之成理;一时难以形成共识的争议问题,在全面研究分析不同意见具体理由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倾向性看法。

目录

  • 版权信息
  • 第一章 民间借贷关系及法院立案基本问题释疑
  •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 1 何为民间借贷?
  • 2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是不是民间借贷?
  • 3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 4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也受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制?
  • 5 出借人没有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起诉?
  • 6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7 偷录、偷拍等证据能否用作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 8 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法院应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
  • 9 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10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11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12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13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应当如何处理?
  • 14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的线索时,应当如何处理?
  • 15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16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否转而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1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 2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亦为民间借贷
  • 3 代他人写借条,他人事前未授权、事后未追认时,借款人应认定为代写之人
  • 4 民间借贷应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区分
  • 5 借条不能够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
  • 6 借据上未载明债权人,人民法院亦应予受理
  • 7 没有借条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 8 借条被撕碎再重新拼接后,其证明借款合同存在的力度下降
  • 9 夫妻双方婚内借款行为,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 10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通过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11 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12 出借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13 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14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15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16 民间借贷行为经审查排除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以同一事实提出的诉讼
  • 17 当事人借贷行为涉及违反行政法规规定时,法院不应直接认定其无效
  • 18 与民间借贷虽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相关情况具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 19 民间借贷基本事实须以另案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20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章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基本问题释疑
  •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 1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 2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
  • 3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 4 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借款合同之效力
  • 5 如何认定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6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1 自然人之间以现金支付借款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
  • 2 自然人之间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借款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
  • 3 借贷票据的,亦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生效或出借人完成义务应以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为准
  • 4 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以支付借款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
  • 5 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款合同生效
  • 6 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 7 企业间借据倒签的行为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 8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有效
  • 9 企业间变相借贷行为应属有效
  • 10 企业向职工集资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 11 企业贷款给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 12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 13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 1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15 企业集资转贷牟利无效
  • 第三章 民间借贷诉讼主体确定基本问题释疑
  • 第一节 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 1 如何处理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
  • 2 如何界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
  • 3 如何分配缺乏借款合同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4 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5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6 如何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 7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8 何为网络借贷平台?其应如何承担责任?
  • 9 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责任主体?
  • 10 如何处理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1 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 2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3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4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应当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 5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判决驳回其请求
  • 6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7 仅有第三人签章,不足以认定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 8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负担保责任
  • 9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用于个人使用的,出借人可请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 10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请求其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 11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买卖合同属于让与担保
  • 第四章 民间借贷利息基本问题释疑
  • 第一节 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 1 自然人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是否应支付利息?
  • 2 非自然人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利息?
  • 3 借款利息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的确定依据为何?
  • 4 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
  • 5 如何确定借款本金?利息可否预扣?
  • 6 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 7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逾期利率?
  • 8 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存时应如何处理?
  • 9 当事人自愿支付利息的,可否请求出借人返还?
  • 10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如何计算利息?
  • 11 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 第二节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1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2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3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主张利息
  • 4 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自然之债
  • 5 利息不可预先扣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实际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
  • 6 借贷双方可约定复利,但复利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7 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8 未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可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 9 约定借款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按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 10 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张或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11 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未超过年利率36%的,有效
  • 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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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