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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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千字
字数
2021-01-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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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任生林对《民法总则》的实施和《民法典》的编纂进行研究的结晶。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围绕《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
本书共47篇文章,既有宏观概括论述,又有微观具体问题深入探讨,内容全面丰富,体例结构清晰。
目录
- 版权信息
- 法律、司法解释缩略语表
- 序一
- 序二
- 前言
- 总则编
- 《民法典》总则编的八大亮点
- 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加大了对自然人权利的民事保护力度
- 三、对法人的分类更加科学,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 四、对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更加严格周密
- 五、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加完善
- 六、规范完善了代理行为
- 七、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 八、《民法典》体现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 《民法典》总则编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
- 一、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 二、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 三、延伸了权利保护的长度
- 四、强化了权利保护的措施
- 五、对权利的行使加以规范
- 法人制度的嬗变
- 一、重新对法人进行分类,充实了法人制度的内涵
- 二、规范了营利法人的内涵
- 三、丰富了非营利法人的规定
- 四、增加了特别法人的规定
- 五、增加了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 监护制度的变革
- 一、丰富了监护的种类
- 二、明确了监护原则
- 三、扩大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范围
- 四、完善了监护职责和民事责任
- 五、增加了监护关系的终止
- 《民法典》总则编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 一、扩大并规范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 二、明确规定了意思表示
- 三、丰富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四、充实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关于代理,《民法典》有哪些新意?
- 一、完善了代理制度的体系框架
- 二、规范了代理的种类
- 三、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
- 四、充实了职务代理的内容
- 五、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
- 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调整规范了民事责任的框架体系
- 二、明确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个基本原则
- 三、充实了民事责任的内容
- 四、增加了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定
- 哪些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了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二、增加了特殊保护的内容
- 三、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四、增加了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法定性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 五、限制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 物权编
- 《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 一、新设添附制度
- 二、新设土地经营权
- 三、新设居住权
- 四、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
- 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条件
- 六、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规则
- 七、完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 物权请求权有哪些情形?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 四、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 从《民法典》设立居住权说起
- 添附制度及其适用
- 合同编
- 《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发展
- 一、完善合同编体系和债法一般规则
- 二、增设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
- 三、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
- 四、加大对合同中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 五、修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转让、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规则
- 六、增加预约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规定
- 七、完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具体规则
- 用法治思维编纂《民法典》合同编
- 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准确把握合同类型
- 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准确设定合同效力
- 一、严格保护生效合同
- 二、合理界定效力待定合同
- 三、合理界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情形
- 预约乎?本约乎?
- 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
-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完善及适用
- 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因疫情引发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属性
- 二、如何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形
- 三、如何认定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在先的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 一、背景情况介绍
-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 保理合同及其适用
- 公司法人规范的冲突及适用
- 一、关于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
- 二、关于法人代表越权效力和追偿
- 三、关于公司设立人的责任承担
- 四、关于公司决议的效力
- 五、关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 六、关于法人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
- 人格权编
-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新”在哪里?
- 一、规定人格权的一般规则
- 二、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三、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
- 四、规定肖像权
- 五、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
- 六、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信用权的前世今生
- 疫情之下,如何保护您的隐私权?
- 你对个人信息了解多少?
- 婚姻家庭编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
- 一、注重家庭美德建设
- 二、注重对婚姻关系的调整规范
- 三、完善离婚抚养制度
- 四、进一步完善离婚程序规定
- 五、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规定
-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 家事审判改革与民法典编纂
- 一、审判理念不同
- 二、审判规则不同
- 三、审判程序不同
- 继承编
- 《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新意?
- 一、科学规范遗产范围
-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 三、增设继承宽宥制度
- 四、增设法定遗嘱形式
- 五、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 侵权责任编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补充和完善
- 一、完善体系结构
- 二、增加自甘风险规定
- 三、增加自助行为规定
- 四、完善网络侵权责任
- 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 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七、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费用的负担
- 八、细化高空抛物坠物引发损害赔偿的各方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及其适用
- 一、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二、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四、动物园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五、所有人、管理人对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六、堆放人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七、所有人、管理人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八、施工人对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无过错责任及其适用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二、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 六、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 七、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 八、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九、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十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十二、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公平责任及其适用
- 一、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 二、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
- 四、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是否适用公平责任
- 五、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 补充责任及其适用
- 一、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 二、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三、非法人组织承担补充责任
- 四、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 五、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 六、因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七、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八、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九、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收企业财产的,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十、违法借贷中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你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吗?
-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 二、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四、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 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 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 垫付责任及其适用
- 一、扶养人的垫付责任
- 二、保险人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责任
- 三、民事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垫付责任
- 哪些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一、经营者对欺诈行为和故意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失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二、食品、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故意过错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三、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四、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五、房屋出卖人故意过错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六、用人单位有故意过错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和范围
- 一、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行为
- 二、死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 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行为
- 四、婚姻关系受到损害的行为
- 五、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损害的行为
- 自助行为能起多少作用?
- 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有多大?
- 参考文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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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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