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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帮助你全面、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则、新理念。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人格权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
  •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
  •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后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
  •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
  •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
  •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
  •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
  •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过错相抵】
  •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
  • 第六百零一条 【交付的时间】
  • 第六百零二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 第六百零三条 【交付的地点】
  •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五条 【买受人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一十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一十一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 第六百一十二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一十八条 【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的免责例外】
  •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
  •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交付的检验标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 第六百二十七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 第六百二十八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 第六百二十九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解除合同】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第六百三十五条 【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
  • 第六百三十六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 第六百三十八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标的物的使用费】
  •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第六百四十一条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投标买卖】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和供电人通知的义务】
  •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
  •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手续】
  •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
  •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第六百六十五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及主要条款】
  •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 第六百七十条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 第六百七十六条 【逾期利息】
  •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返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
  •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的利率和利息】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
  •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的限制】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
  •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的消灭】
  •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责任的免除】
  •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 第七百零二条 【基于抵销权和撤销权的保证责任减免】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
  •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 第七百一十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 第七百一十一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 第七百一十四条 【租赁物的保管】
  • 第七百一十五条 【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
  • 第七百一十六条 【转租】
  •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期转租的合同效力】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同意转租的推定】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收益】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 第七百二十二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
  •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例外规定】
  •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八条 【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
  •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 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续租】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 第七百三十七条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七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 第七百四十条 【拒绝受领租赁物】
  • 第七百四十一条 【索赔权】
  • 第七百四十二条 【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
  • 第七百四十三条 【妨碍索赔责任承担】
  •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
  •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七百四十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的解除权】
  • 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
  • 第七百五十六条 【承租人的补偿义务】
  •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救济】
  •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归属的推定】
  •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定义】
  •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 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影响】
  •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的保理】
  •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的保理】
  • 第七百六十八条 【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受偿顺序】
  • 第七百六十九条 【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
  •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
  •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
  •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
  •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类型】
  •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第二节 客运合同
  •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
  •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
  •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 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
  •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
  •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
  •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
  •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 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
  •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
  •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
  •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
  •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合同形式】
  •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基本义务】
  •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
  •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
  •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
  •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
  •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
  •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与垫付】
  •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
  •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
  •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
  •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
  •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
  •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
  •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
  •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
  •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
  •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
  •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定义】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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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