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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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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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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第四条 平等保护
  • 第五条 物权法定
  •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 第二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 第四十二条 征收
  •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 第四十四条 征用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
  •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
  •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
  •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
  •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 第八章 共有
  • 第九十三条 共有
  •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
  •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
  •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
  •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
  •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
  •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期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登记
  •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的承包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层设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方式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前收回的补偿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
  • 第一百五十条 注销登记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变更、注销登记
  • 第十四章 地役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约定取得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法定取得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转让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范围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
  •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物孳息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
  •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
  •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 第十七章 质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
  •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
  •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
  •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可留置的动产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的留置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优先
  •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
  • 第五编 占有
  • 第十九章 占有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
  • 附则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
  • 附录
  • 一、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 一、如何解决物权法第四编与担保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
  • 二、物权法第四编司法解释起草中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 二、本书所涉法律文件目录
  • 三、常用文书
  • 1.民事起诉状
  • 2.民事反诉状
  • 3.民事撤诉申请书
  • 4.民事上诉状
  • 5.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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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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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