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用户推荐指数
法律
类型
可以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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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千字
字数
2019-03-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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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精选100多个典型案例进行精微解析,全面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典型问题。
内容简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主编,编委会成员从事法律研究、实务操作、采购代理、行政监管等不同领域工作多年,具有多年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经验。
本书共收录政府采购典型案例评析102篇,案例选题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对实际案例的精微解析,有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诠释,也有法律实务专家的经验阐述。
目录
- 版权信息
- 本书编委会
- 序
- 前言
- 第一篇 招标投标案例
- 第一部分 招标
- 采购主体不合法将导致招标活动无效
- 自行招标须依法组织
-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 零预算项目该不该走政府采购程序
- 公立医院维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 政府采购信息须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购买招标文件不应设置条件
- 国内设备采购项目岂能要求国外制造许可证
- 无行贿证明是否可作为资格条件要求
- 生产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确定唯一核心产品
-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排斥性内容
-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 招标文件不宜把办公面积大小设定为评标因素
- 不可违法设置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类型
- 邀请招标项目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特别规定
- 第二部分 投标
- 资信证书颁发权限转移不影响证书有效性
- 夫妻注册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允许
- 母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 数额较小的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分支机构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无投标资格
- 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交合格的联合体协议和投标授权书
-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履约承诺函是否无效
- 无合法事由不得扣留投标保证金
- 演示样机不符合要求并不必然导致其投标无效
- 第三部分 开标评标
- 资格审查权不可委托给评标委员会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进入评审现场
- 资格审查复核应在评标之前进行
- 评标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评审结果无效
- 漏编页码被判投标无效是否合理
- 规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不得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适用兜底情形认定无效投标应慎重
- 评审过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组织重新评审不可任性而为
- 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
- 未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评标可重新组织评审
- 评标专家违规评标应担责
- 未依法独立评审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评审时应严格区分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
- 评标委员会违法评标导致中标无效
- 评标结果有误应视情形分别处理
- 第四部分 中标和合同
- 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资格会被取消吗
- 供应商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能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 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 有“前科”的企业可以中标吗
- 0元中标不可取
-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实有违法情形必须按序递补吗
- 第二中标候选人依序递补中标,合同价不得变更
-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将导致中标无效
- 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何时成立
- 可约定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履约保证金
- 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
-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如何认定
- 合同可以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生效
- 第二篇 非招标采购案例
-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
- 公开招标失败不得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吗
- 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办法须严谨
- 不得虚构业绩证明材料参加竞争性谈判
- 未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 二次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供应商可否继续进行
- 谈判小组组建不合法将导致成交结果无效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最低报价并非必然成交
- 公开招标项目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合同无效
-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签约违法
- 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磋商澄清修改文件应在什么时限发出
-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 竞争性磋商项目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怎么办
- 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磋商是否可以继续
- 第三部分 单一来源采购
- 竞争性谈判失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惹争议
-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不应当公开
- 合同履行完毕添购标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 第四部分 询价
- 询价采购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
- 询价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询价采购项目最低报价相同可依据立法精神推荐成交候选人
- 第三篇 质疑投诉案例
- 第一部分 询问
- 区分询问和质疑须把握关键要素
- 供应商的“质询函”是询问还是质疑
- 第二部分 质疑
-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权质疑投诉
- “自伤”式的质疑该如何处理
- 供应商质疑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质疑期限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
- 诋毁竞争对手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竞争性谈判结果有误,采购人可依法维权
- 第三部分 投诉
-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应由谁负责
- 超过质疑范围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 以非法证据为依据的投诉应予驳回
- 不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不合法
- 对供应商的投诉依法应作出处理
-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公告
- 第四篇 其他案例
- 国企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
- 国企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不受《政府采购法》制约
- 交易条件应符合市场通行规则
- 多包件采购项目废标后应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 合同解除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支付
- 优先承租权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
- 追加“相同标的”的货物该如何理解
- 附录 政府采购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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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