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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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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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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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系统比较研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内容简介
《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际出版了第一版,值此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本书对第一版进行了全面地修订,再版发行。
书中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是基本法研究工作中的一个尝试。本书作者亲身参与过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熟悉和掌握基本法的起草原意和精神,通过对两部基本法相同和不同的规定及其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阐明两部基本法的原则、内容和精神实质。
目录
- 版权信息
- 自序
- 第一章 比较法与基本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香港与澳门的基本情况
- 一、香港的骄人成就
- 二、澳门的飞速发展
- 第二节 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
- 一、比较法的概念
- 二、比较法的范围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基本法的可比性
- 一、两部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 二、两大法系与两部基本法
- 三、两部基本法相同与相异之处可作比较
- 四、如何进行基本法的比较研究
- 第四节 比较研究基本法的意义
- 一、增进对基本法的认识和了解
- 二、加强基本法的宣传教育
- 三、促进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 四、有助港澳两地法律制度的借鉴
-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一、基本法是什么
- 二、基本法的效力及实施
- 第二节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 一、宪法性法律的涵义
- 二、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 三、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 四、基本法与联合声明的关系
- 五、明确基本法作为特区宪法性法律的意义
- 第三章 港澳问题的由来和解决
- 第一节 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
- 一、香港、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 二、香港与澳门是如何被占领的
- 三、两部基本法序言的不同表述
- 第二节 港澳问题的解决
- 一、我国政府的基本立场
- 二、解决港澳问题的基本方针
- 三、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
- 四、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
- 第三节 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和意义
- 一、制定基本法的目的
- 二、制定基本法的意义
-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
- 一、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 二、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
- 二、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 三、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 第五章 基本法与一国两制方针
- 第一节 一国两制方针的概念
- 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
- 二、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
- 第二节 港人治港与澳人治澳的原则
- 一、港(澳)人治港(澳)的涵义
- 二、港(澳)人治港(澳)的可能性
- 三、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前提
- 第三节 维护和保障居民权利的原则
- 一、居民权利与人权
- 二、权利与基本权利
- 第四节 保持原有制度50年不变的原则
- 一、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 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 三、50年不变的政策
- 第五节 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
- 一、港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征
- 二、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 三、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 第六节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及使用原则
- 一、土地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 二、土地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
-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 一、中文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 二、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 第八节 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
- 一、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 二、区旗、区徽的产生
- 三、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
- 第六章 原有法律与特别行政区法律
- 第一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 第二节 回归前香港、澳门的法律
- 一、回归前在香港实施的有效法律
- 二、回归前在澳门实施的有效法律
- 第三节 “原有法律”的涵义
- 一、什么是“原有法律”
- 二、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律
- 第四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区别
- 一、法律概念的区别和不同
- 二、法律名称的区别和不同
- 三、法律渊源的区别和不同
- 第五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问题
- 一、原有法律可予保留的前提
- 二、谁有权修改原有法律
- 第六节 港澳原有的法律与特别行政区法律
- 一、回归前后香港的法律渊源相同
- 二、回归前后澳门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 一、香港原有法律如何采用为特区法律
- 第七节 原有法律如何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 二、澳门原有法律如何采用为特区法律
- 三、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 第七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 第一节 中央负责管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 一、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二、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管理
- 三、特区可自行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对外事务
- 四、外交部派驻机构代表中央管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 第二节 中央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 一、防务及其权力的行使
- 二、防务与驻军
- 三、驻军的职责
- 四、驻军的守法问题
- 五、关于驻军军费问题
- 六、驻港部队
- 七、驻澳门部队
- 第三节 中央行使的其他权力
- 一、任免权
- 二、监督审查权
- 三、决定权
- 四、批准权
- 五、授予权
- 第四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一、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
- 二、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 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简介
- 第五节 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 一、基本法的解释权
- 二、基本法的修改权
-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 第一节 高度自治权的涵义
- 一、自治与高度自治权
- 二、高度自治权的性质和范围
- 第二节 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 一、行政管理权
- 二、立法权
-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四、依法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第九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一节 香港、澳门居民的定义
- 一、香港的永久性居民
- 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
- 三、香港、澳门基本法的不同表述
- 四、终审法院的判决和全国人大的解释
- 五、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六、当地人与永久性居民
- 七、非永久性居民
- 八、港澳居民与中国公民
- 第二节 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 一、平等权
-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三、其他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 第三节 人身及诉讼方面的权利
- 一、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 二、居民享有诉讼方面的权利
- 第四节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 一、选择职业及学术自由权
- 二、居民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
- 三、居民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利
- 第五节 对少数人群体的保护
- 一、少数人群体概述
- 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 三、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合法权益
- 第六节 居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 一、基本法的保障
- 二、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保障
-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保障
- 第七节 香港、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 一、遵守法律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义务
- 二、履行义务与权利、义务的统一
- 第十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 一、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
- 二、行政长官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资格和条件
- 一、当选行政长官的资格
- 二、行政长官任职的其他要求
- 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
- 一、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产生
- 二、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 三、第二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 第四节 行政长官的职务代理
- 一、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的代理
- 二、行政长官缺位时的职务代理
- 第五节 行政长官的职权
- 一、领导权
- 二、执行权
- 三、行使部分立法权
- 四、批准决定权
- 五、提名建议权
- 六、任免权
- 七、行使部分司法权
- 第六节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 一、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 二、行政与立法的互相制约
- 三、立法对行政的制约关系
- 第七节 行政会与行政会议
- 一、行政会(议)的职权
- 二、行政会(议)的组织及运作
- 第八节 廉政公署与审计署
- 一、廉政公署
- 二、审计署
-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组织
-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设置
- 二、主要官员的条件和资格
-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职权
-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 三、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处理的对外事务
-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案
- 五、提出法案、议案
-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咨询制度
- 一、港英政府的咨询机构
- 二、澳葡政府的咨询机构
- 三、咨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 四、特别行政区的咨询制度
-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 一、公务人员的范围及任职资格
- 二、公务人员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 三、香港特区公务员的职业操守
- 四、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 五、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 六、公务员制度的保留
- 第五节 宣誓效忠
- 一、两部基本法有关宣誓效忠的一般规定
- 二、《澳门基本法》有关宣誓效忠的特别规定
- 三、香港特区的宣誓规定及实施
- 第六节 区域组织与市政机构
- 一、政权机关与非政权机关
- 二、香港原有的区域组织
- 三、澳门原有的市政机构
- 四、港澳两地原有市政机构的区别
-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政机构——民政总署
- 七、澳门设置市政机构的争议
-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第一节 香港、澳门的立法机构
- 一、回归前港英的立法局
- 二、澳门回归前的立法会
- 三、回归后的立法机关
- 四、立法会的运作
-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产生
- 一、立法会议员的条件和资格
- 二、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的职权
- 一、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 二、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 三、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四节 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 一、香港立法会的“三读”立法程序
- 二、澳门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 三、一般法案的通过程序
- 四、特别法案的通过程序
- 五、其他的程序性规定
- 第五节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立法会主席及任职资格
- 二、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 三、立法会主席的权力
- 四、立法会议员的权利
- 五、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丧失
- 第六节 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 一、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原则
- 二、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 第十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遵循先例原则
- 三、陪审制度的原则
- 四、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
-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制度
- 一、回归前香港的法院
- 二、回归前香港的专门法庭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 一、回归前澳门的法院体系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制度
- 一、法官的资格及任免
- 二、法院院长的资格及任免
-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的检察制度
- 一、两部基本法对检察制度的不同规定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
- 第六节 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免制度
- 一、“其他司法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
- 二、港英的“其他司法人员”
- 三、澳葡的“司法辅助人员”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司法人员
-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辅助人员
- 第七节 律师制度
- 一、律师的种类及资格
- 二、律师业务
- 三、律师组织
- 四、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
- 第八节 司法协助与司法互助
- 一、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问题
- 二、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问题
- 第十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税收制度
- 一、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独立
- 二、特别行政区的理财原则
- 三、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制度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
- 一、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政策
- 二、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政策
- 三、国际金融中心
- 第三节 自由港政策
- 一、自由港政策
- 二、单独关税地区
- 第四节 土地契约
- 一、超越1997、1999年的土地契约
- 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满期的土地契约
- 三、香港过渡时期订立的土地契约
- 四、“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权益
- 第五节 产业政策
- 一、工商业发展政策
- 二、劳工政策
- 三、旅游娱乐业政策
- 四、环境保护政策
- 第六节 航运与民用航空政策
- 一、航运政策
- 二、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 第十五章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文化制度
- 第一节 教育制度及政策
-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 二、办学自由与教学自主
- 三、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 第二节 科技文化政策
- 一、医疗卫生政策
- 二、科技政策
- 三、文化政策
- 四、体育政策
- 五、文物保护政策
- 第三节 宗教政策
- 一、特别行政区的宗教政策
- 二、宗教组织从事文化事业的权利
- 三、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
- 第四节 专业制度
- 一、香港、澳门的专业制度
- 二、专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 三、执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 第五节 有关民间团体的政策
- 一、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政策
- 二、社会服务团体的服务方式
- 三、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对外交往
- 附录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大事记
- 附录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大事记
- 附录三 基本法有关的法律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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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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