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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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千字
字数
2020-07-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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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由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专家解读。
内容简介
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中国有了一部新时代的人民权利宣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是由参与民法典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权威专家解读,为民法典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每章内容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适用指导作用。
目录
- 版权信息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第一条【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 第二条【民法调整对象】
- 第三条【民事保护原则】
- 第四条【平等原则】
- 第五条【自愿原则】
- 第六条【公平原则】
- 第七条【诚信原则】
-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 第十条【民法的形式渊源】
-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的事项效力或民事特别法的适用效力】
- 第十二条【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取得和丧失】
-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
-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 第十七条【自然人的成年年龄】
- 第十八条【成年人得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后果】
-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
-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
-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
-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
- 第二十三条【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 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
-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
-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的范围与顺序】
-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 第三十二条【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
-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意定监护】
-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
-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
-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
-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 第四十二条【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
-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
-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
-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
- 第五十三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
-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
-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 第三章 法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
-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存续期间】
-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
-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
-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
-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第八十三条【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
- 第八十四条【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
-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
-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
-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监督权】
-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
-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
-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
-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第一百零九条【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
-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
-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
-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
-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以及物权客体】
-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补偿规则】
-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享有及定义】
-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或债权】
-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
-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
-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
-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
-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
-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九条【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
-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范围】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直接代理】
-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
- 第二节 委托代理
-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后果】
-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再代理】
- 第一百七十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
-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
-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补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
-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 第一百九十条【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停止】
-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 第一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
-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
-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
- 第一百九十九条【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的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顺延】
-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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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