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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行政纠纷分册。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含行政不作为、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一定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 版权信息
  • 一、行政不作为
  • 1 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以人查房”应否支持
  • 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条件
  • 3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形式
  • 4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
  • 5 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应当继续全面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 6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延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的认定
  • 7 行政备案审查权限的认定标准
  • 8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当转送的复议申请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 9 履责之诉中裁判理由的恰当使用
  • 10 确定是否具有行政法上诉的利益应具体考量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 二、行政确认
  • 11 因工外出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工伤认定
  • 12 并非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均构成行政机关中止涉刑案件工伤认定时限的理由
  • 13 案件事实难以确定时不宜径行否定构成工伤
  • 14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问题
  • 三、行政许可
  • 15 撤销行政许可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 16 行政协议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效力认定
  • 17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方式及听证权利保护
  • 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的司法审查
  • 四、行政征收
  • 19 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用房的可征收性及其补偿价值的确定规则
  • 20 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履责诉求客观不能的裁判路径
  • 21 履行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将合法性审查与合同审查相结合
  • 五、行政处罚
  • 22 除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外,监控数据可作为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性证据
  • 2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应区分准驾车型
  • 24 将非有机农产品加贴有机认证标识销售的法律认定
  • 25 福袋机经营模式属于有奖销售,奖品信息需明确
  • 26 高校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27 过罚相当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运用
  • 28 涉食品安全类行为违法性判断应以“常识判断+理由补强”为标准
  • 29 生产商在食药监管部门针对销售商违法行为执法程序中的权利范围
  • 30 未及时更新广告信息的被动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 31 证券从业人员“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认定标准
  • 32 具有公共特征的私人修建院坝是否属于酒驾中的“道路”
  • 33 将APP名称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34 定作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 六、行政强制
  • 35 承租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 36 当事人针对无主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仅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 37 房屋承租人对行政机关就违法建筑物向水务部门发送的停水通知是否享有诉权
  • 38 公司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 39 违法建设立即拆除情形的适用及审理标准
  • 40 “无主”坟墓被强拆后原被告主体资格认定及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 七、行政赔偿
  • 41 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
  • 42 担保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被违法撤销后行政机关对担保债权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43 法院执行环节违反附随义务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44 房屋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认定
  • 45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竞合之诉中救济确定
  • 八、行政程序
  • 46 超过起诉期限丧失诉权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重新取得
  • 47 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个别业主通常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 48 行政登记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
  • 49 行政机关未兑现行政承诺的起诉期限问题
  • 50 具有外化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 51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情形下对起诉期限的认定
  • 52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 九、政府信息公开
  • 53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
  • 54 行政机关不得以限制查阅时间的方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知情权
  • 55 涉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司法审查标准
  • 56 投诉人直接或间接公开投诉信息的,可免除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保密义务
  • 57 针对部长信箱留言答复属便民回复而非信息公开
  • 58 “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行充分合理检索义务的认定
  • 5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旧衔接时的法律适用应以对申请人最有利为判断标准
  • 60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
  • 十、其他
  • 6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情形下行政给付判决的适用
  • 62 第三方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履行行政合同不能阻却其履约责任
  • 63 个案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的效力认定
  • 64 行政机关不得以相对人涉嫌犯罪为由拒绝行政奖励
  • 65 环境保护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的利益衡量及判决方式
  • 66 “失联”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与合法性审查
  • 中国法院2012~2020年度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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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4
7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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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5.0
    律师权利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如何平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因民事诉讼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 “以人查房” 是否应当得到司法支持,涉及公民隐私权和律师调查取证权之间的合理保护和平衡。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均规定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对法律事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同时,随着国际人权法以及部分国家的宪法对隐私权的确认,隐私权逐渐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张力,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仅涉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其决定了两者权利价值位阶不同,但是两者又不是完全对抗的关系。就当前制度设计而言,自行调查和申请有权机关调查能够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同时,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绝不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法律边界,仍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程序、范围、原因等合理限制。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一审法院主要是立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原则性规定,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律师提供 “以人查房” 的服务。二审法院则从所查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的关联性、不动产信息查询的主体范围、查询的信息范围、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平衡等方面,认为房屋信息与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没有关联,律师并非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律师无权实现 “以人查房”。在立法层面,各领域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规定在不断健全完善,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律师受相应当事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在司法实践层面,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也逐步通过多种方式得以保障,既可自行实现,也可在无法自行实现时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但如要实现本案所主张的在诉讼阶段 “以人查房”,还须从法律规定、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谨慎考量。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核心应是案情需要,且受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等限制,这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本案中,陈某、蔡某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申请查询所涉案件对方当事人名下所有房产,其目的系执行的顺利进行,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任何关联,不影响该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并不满足案情需要的关键要求,也不符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之一的查询主体要求,“以人查房” 也并非指向特定的不动产信息,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查询范围,会对公民隐私造成极大冲击,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在后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关注和调研,以期能够在律师调查取证权和公民隐私权方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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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1.0
      法官应该忠诚于法律

      法官对法律讲诚信,是最基本要求,我刚刚看完前三个案例,就明显感觉法院判案有违公正,法官是公正的守门员!在此提醒法官自由心证是要讲基本良心,而不是心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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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