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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详解。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理解,全面分析生态环境侵权的界定、数人侵权、第三方治理责任、侵权责任方式等内容,指导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对应条文,着重强调司法解释施行后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分析条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论与实务问题,并辅以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该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为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关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审判的各类人员提供参考。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凡例
  •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第三部分 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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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评分不足
1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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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1.0
    逻辑混乱,牛头不对马嘴

    侵权法的核心是损害填平,是给被侵权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为什么本书所引用的几位学者观点老是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侵权人身上?刑法要讲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侵权法不是刑法,考虑那么多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干嘛?况且侵权法作为私法,权利救济根本不涉及人身自由,不强调惩罚性。既然侵权法关注的核心自始至终都是被侵权人的损害填平,适用连带责任是非常合适的,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个别侵权人破产或没钱给被侵权人完整的权利救济带来的风险,限制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到底在哪里?哪里理由不充分了?此外,原因力理论不过是某些学者的胡诌,为什么比较法上一丁点 “原因力理论” 的影子都找不到?因为因果关系有就是有完整的因果关系,没有就是没有完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中间形态,因果关系怎么可能可分呢?例如,甲、乙两厂分别按照排污标准向河中排放工业废水,甲厂或者乙厂排放的废水单独均不足以构成对下游丙养殖的水产品的任何伤害,但由于两种工业废水结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某种有毒物质以致丙的水产品全部死亡。第六条的例子有重大问题:“甲、乙两厂分别按照排污标准向河中排放工业废水,甲厂或者乙厂排放的废水单独均不足以构成对下游丙养殖的水产品的任何伤害,但由于两种工业废水结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某种有毒物质以致丙的水产品全部死亡。” 作者认为上述情形的规范基础是司法解释第 6 条,哇真敢胡扯,上述情形正好是该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 9 条的规范对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可能按第 6 条承担按份责任?这个例子问题很大,可见整部理解与适用逻辑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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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