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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以律师办理破产重整案件为视角,对重整程序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内容简介

在新的政策、经济、生态环境下,企业爆发债务危机成为市场的普遍现象。破产重整制度作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之一,相应的业务也将井喷式爆发。

为更好地运用破产重整制度,近几年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会议纪要、意见,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若干制度作出规定,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对破产重整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债务解决的三大程序,在实践中亦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盈利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三种程序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比如申请主体、启动条件、操作程序、执行主体等多方面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比如三种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实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本书即由国浩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法律研究中心的多位律师撰写,他们均在破产业务一线深耕多年、熟谙破产,在本书中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律师的独特视角对重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与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梳理、分析和总结。

目录

  • 版权信息
  • “国浩法律文库”总序
  • 序一
  • 序二 四个维度看重整
  • 第一章 综述
  • 第一节 企业债务危机与破产重整
  • 一、新形势下的企业债务危机与破产重整机制
  • (一)新形势对企业破产的影响
  •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应用
  • (三)破产重整业务量将爆发式增长
  • 二、破产重整新政策
  • (一)执转破
  • (二)债转股
  •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 (四)预重整制度
  • (五)上市公司重整的绝对优先规则
  • 三、破产重整的主导力量
  • (一)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之路
  • (二)多方协助共同完成重整计划
  • (三)律师事务所在重整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 四、开拓破产重整市场
  • (一)市场现状
  • (二)把握机遇开拓市场
  • 第二节 重整清算、破产和解之差异比较
  • 一、定义
  • 二、三种程序之间的差异比较
  • (一)适用条件不同
  • (二)启动主体不同
  • (三)参与主体不同
  • (四)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不同
  • (五)管理人须出具的文书不同
  • (六)执行债务偿还的主体不同
  • 三、三种程序之间的转化
  • (一)破产和解转为破产清算
  • (二)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
  • (三)破产清算能否转化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
  • 第二章 重整申请与受理
  • 第一节 重整案件的管辖
  •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关于破产重整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 (一)破产重整案件的地域管辖
  • (二)破产重整案件的级别管辖
  • 二、破产重整案件管辖中的主要问题
  • (一)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集中管辖和管辖权异议问题
  •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管辖法院
  • 第二节 重整申请、受理与撤回相关实务问题
  • 一、关于重整申请
  • (一)申请主体
  • (二)申请条件
  • (三)提出重整申请需提供的文件
  • 二、关于重整受理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受理程序
  • 三、重整申请的撤回
  • (一)撤回主体
  • (二)撤回期限
  • (三)撤回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重整价值的识别和判断体系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基础思维
  • 三、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基本要素
  • (一)判断主体
  • (二)判断客体
  • (三)判断原则
  • (四)判断标准
  • (五)判断目标
  • 第四节 重整对债务人等相关方之影响
  • 一、重整程序对于担保物权行使之限制
  • (一)域外重整程序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
  • (二)我国现行立法现状
  • (三)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前提条件
  • 二、重整期间债务人董、监、高人员的收入或报酬标准
  • (一)关于重整期间债务人董监高人员之薪酬待遇的不同观点
  • (二)债务人的董监高人员在重整期间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必然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限
  • (三)当前司法案例摘要
  • 第五节 我国“执转破”立法现状和制度完善
  • 一、有关执转破案例辨析
  • 二、我国现行“执转破”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现实意义
  • 三、我国“执转破”制度的立法现状
  • 四、我国现行制度下的“执转破”工作流程
  • (一)基本审查原则和管辖
  •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和决定程序
  • (三)执行法院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
  •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 (五)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 五、我国现行“执转破”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存在一定弊端
  • (二)执行程序中准确甄别破产原因仍存在一定困难
  • (三)“执转破”衔接机制尚不健全
  • (四)未建立有效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 六、“执转破”制度的优化建议
  • (一)“意思自治”与“职权主义”相结合,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权力
  • (二)优化“执转破”衔接程序
  • (三)优化“执转破”后的案件审理程序
  • (四)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
  • (五)构建“执转破”案件资金保障制度
  • 第六节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的理解与适用
  • 一、公司人格否定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规定与理解
  • (一)破产申请前已经起诉但受理前未审结的特别规定与理解
  • (二)破产申请前起诉在受理前已审结的特别规定与理解
  • (三)破产申请前未起诉在受理后起诉的特别规定与理解
  •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起诉的特别规定与理解
  • 二、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程序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与应用
  • 三、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程序存在的问题与规范建议
  • (一)申请主体
  • (二)申请方式
  • (三)申请对象
  •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 第一节 管理人的选任
  •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选任主体
  • 二、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一)直接指定
  • (二)随机选任
  • (三)竞争选任
  • (四)推荐方式
  • 第二节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职责
  • 一、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主要职权
  •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职权
  •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职权
  • 二、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义务
  • (一)中立义务
  • (二)勤勉尽责义务
  • (三)及时报告义务
  • (四)通知义务
  • (五)制作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义务
  • (六)监督义务
  • 第三节 管理人在重整中的履职风险及应对
  • 一、管理人在重整中的执业风险
  • (一)财产接收和管理中的风险
  • (二)债权审查中的风险
  • (三)印章、档案管理风险
  • (四)维稳和舆论风险
  • (五)商业判断风险
  • (六)管理人队伍管理风险
  • (七)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
  • 二、管理人履职风险应对
  • (一)管理人应准确认识自身法律定位,培养良好的执业习惯
  • (二)加强管理人队伍的建设
  • (三)加强外部监督
  • (四)普及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 (五)建立管理人履职免责机制
  • 第四节 破产衍生诉讼
  • 一、破产衍生诉讼概况
  •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
  • (一)破产衍生诉讼管辖法院确定
  • (二)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例外情形
  • (三)集中管辖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先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 (四)破产重整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
  • 三、破产衍生诉讼中诉讼主体现状
  • 四、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管理人主体地位的实践
  • (一)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管理人(或管理人负责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
  • (二)管理人依据法定职权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 (三)管理人为赔偿责任纠纷的当事人
  • 第四章 债务人权责及财产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管理模式
  •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的权责
  • (一)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二)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 (三)决定财务费用开支
  • (四)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 (五)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权责
  • (一)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的样本
  • (二)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的评释
  • (三)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之我见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信息披露的要求
  • 二、破产程序各阶段中债务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 (一)重整程序申请阶段
  • (二)重整计划制订阶段
  • (三)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问题
  • 一、债务人财产的含义和特性
  • (一)债务人财产的含义
  •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性
  •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立法原则
  • (二)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 三、债务人财产范围界定的实务问题浅析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 (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应纳入承租人财产范围
  •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之衔接
  • 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 二、构建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衔接
  •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中的追回权和取回权
  • 一、破产重整中的追回权
  • (一)追回权的情形
  • (二)追回权的行使
  • 二、破产重整中的取回权
  • (一)取回权的类型
  • (二)确认取回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行使取回权的期间限制
  • 第六节 破产企业之间抵销权的行使路径
  • 一、案件基本事实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三、抵销权行使的几个特殊要件
  • (一)抵销权行使的主体
  • (二)抵销权行使的期限
  • (三)抵销权行使的方式
  • 四、破产企业之间的抵销路径
  • (一)设定条件
  • (二)清偿比例确定前的抵销
  • (三)清偿比例确定前与清偿比例确定后的抵销
  • (四)清偿比例确定后的抵销
  • 第七节 重整程序中一物多融困境的解决
  •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一)租赁物的物权归属问题
  • (二)出租人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权问题
  • 三、争议焦点及实践案例
  • (一)判断真实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一物多融中的适用
  • (三)出租人取回权的限制
  • 四、破产重整中一物多融困境的解决方案
  • (一)一物多融中法律关系的审查
  • (二)出租人取回权问题的处理
  • 第八节 重整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 一、管理人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原则要求及必要限制
  • (一)正确认定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 (二)默认解除原则的例外
  • (三)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
  • (四)管理人行使解除权的必要限制
  •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界定
  • (三)合同解除后原物返还或产生共益债务的特殊情形
  • (四)合同解除产生债权的范围
  • 三、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破产债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
  • 第一节 债权申报与审核难点问题与对策
  • 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 (一)通知义务
  • (二)通知义务的具体要求
  • (三)其他注意事项
  • 二、债权人“无纸化”申报债权
  • (一)“无纸化”申报的必要性
  • (二)“无纸化”债权申报的流程
  • (三)“无纸化”债权申报的优劣势比较
  • (四)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建议
  • 三、债权审查中的利息问题
  • (一)破产程序停止计息的时间点
  •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三)复利与罚息
  • (四)《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背景下对管理人履职的要求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之处理
  • 一、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及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的规定
  •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期限讨论
  • (一)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期限的设置
  • (二)重整程序中设定补充申报期限的必要性
  • (三)重整程序中设定补充申报债权期限的建议
  • 三、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效力讨论
  • (一)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因补充申报而重新调整
  • (二)重整程序中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效力
  • 四、预留偿债资金分析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的连带债权及连带债务问题
  • 一、连带债权
  • (一)连带债权的演进
  • (二)连带债权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类型
  • (三)连带债权的申报
  • 二、连带债务
  • (一)连带债务的法律依据
  • (二)企业重整中的连带债务主要类型及相关问题
  • 三、连带债务人实质合并破产债权申报和确认问题
  • (一)连带债务人实质合并破产债权申报和确认司法实践
  • (二)连带债务人实质合并破产,债权人不能就同一笔债权重复申报
  •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处理实务问题
  • 一、税收债权概述
  • (一)税收债权的定义
  • (二)税收债权的分类
  • (三)税收债权的性质
  •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核查范围及清偿顺序
  • (一)税收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需要主动申报
  • (二)税收债权的核查范围及清偿顺序
  • 第五节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体系化之构建
  • 一、职工债权概述
  • (一)职工债权的概念
  • (二)职工债权的一般规定
  • 二、职工债权的类型
  • 三、职工债权需要探讨的几项特殊问题
  • (一)经济性裁员问题
  • (二)基本生活费问题
  • (三)经济补偿问题
  • (四)社会保险问题
  • 第六节 破产与债券违约交叉相关问题及处理
  • 一、近年来债券违约情况概览
  • (一)违约历史短,经过爆发期,现已常态化
  • (二)债券违约集中于产业债,民营企业占比大
  • (三)违约债券相同发行人集中度高
  • 二、破产机制是在市场化条件下处置违约债券的标准化路径
  • (一)自主协商
  • (二)司法诉讼
  • 三、破产程序违约债券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一)《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针对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在破产流程方面的要求
  • (二)《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债券违约统一处理机制和相关原则
  • 四、破产和违约债券交叉时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处理
  • (一)信息披露
  • (二)持有人会议
  • (三)债权审查确认
  • (四)关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6个月内对到期债券的清偿是否构成个别清偿的问题
  • (五)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 第七节 重整程序中的若干重要期限及权利人救济措施
  •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重要期限的规制
  • (一)债权申报期限
  • (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 (三)表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 (四)重整程序期限
  • 二、司法实务中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重要期限的突破
  • (一)对重整计划草案延期期限与申请延期次数的突破
  • (二)重整程序期限的突破
  • (三)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对重整期间、重整期限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突破
  • 三、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重要期限适用的再思考
  • (一)防止实务中对重要期限的不当突破
  • (二)在立法上完善破产重整程序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时限要求
  • (三)充分发挥债权人表决作用,实现当事人自治与法院裁决的良性平衡
  • (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提供救济
  • 第八节 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
  • 一、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 (一)关于债权人作清算申请主体向重整转换问题
  • (二)关于重整申请的客体
  •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执行和监督
  • (四)关于重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 二、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
  • (一)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 (二)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第六章 重整模式及投资人
  • 第一节 重整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重整模式的整体分类
  • (一)存续型重整
  • (二)清算式重整
  • (三)出售式重整
  • 二、重整模式选择需重点关注事项
  • (一)债务人经营事业的维系
  • (二)债权人权益维护
  • (三)原出资人利益平衡
  • (四)重整方参与需求
  • (五)社会其他要素
  • 三、重整模式的具体选择
  • (一)债务处理模式
  • (二)资产处置模式
  •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模式
  • (四)企业后续经营模式
  • 第二节 重整投资人的选任及权益保护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重整投资人选任”的含义
  • (二)重整投资人选任的方式
  • (三)规范重整投资人选任、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与制度价值
  • 二、重整投资人选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一)关联公司实质性合并重整给重整投资人选任带来的问题
  • (二)关于未申报债权风险
  • 三、如何选任重整投资人
  • (一)重整投资人选任的前期准备
  • (二)重整投资人的选任
  • (三)重整投资人选任的后期工作
  • 四、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
  • (一)重整投资人的知情权保护
  • (二)重整投资人的优先受偿权保护
  • (三)关于“假马竞标”规则的建立
  • (四)重整投资人选任之府院联动
  • 第三节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确定
  • 一、重整投资概况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一)关于招募投资人的主体
  • (二)关于投资人的招募方式
  • (三)关于招募的时间
  • (四)关于招募公告和信息披露
  • (五)关于投资人响应文件
  • (六)关于投资人资格
  • (七)关于投资人的确定
  • 三、相关争议焦点
  • (一)招募方式问题
  • (二)招募启动时间
  • (三)信息披露义务
  • (四)投资人确定的方式
  • 四、企业重整中投资人招募与确定的建议
  • (一)招募方式
  • (二)招募启动时间
  • (三)信息披露
  • (四)重整投资协议谈判
  • (五)投资人确定
  • 第四节 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法律规范梳理
  • 三、争议焦点及理论分析
  • (一)重整融资债权认定为共益债务的标准:“共益”和“为债务人继续营业”
  • (二)重整融资债权清偿顺位设定:市场化利益衡平
  • 四、重整共益债务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 (一)共益债务融资方案必须获得法院确认
  • (二)共益债务融资方案必须严格履行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
  • (三)融资方案或协议明确约定用途、资产托管人
  • (四)融资方案或协议明确约定重整融资中债权优先性在重整转为清算程序时继续有效
  • (五)设立决策委员会,明确表决机制
  • (六)为重整共益债务融资债权设定担保权
  • (七)重整共益债务融资方案中建议约定优先返还条款,避免出现混合担保条款
  • 第七章 重整计划
  • 第一节 重整计划相关实务问题
  • 一、关于重整计划制作相关问题的梳理
  • (一)关于重整计划制作的主体问题
  •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 (三)关于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期间应开展的工作
  •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相关问题的梳理
  •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主体和提交对象
  • (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涉及的问题
  • (三)关于重整计划批准的相关问题
  •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相关问题的梳理
  •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内容及监督主体
  • (三)重整计划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问题
  • (四)重整监督程序中管理人的监管措施问题
  • 第二节 实质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制订与执行的实务问题
  • 一、问题的缘起——从两个合并重整案例说起
  • (一)值得回味的两个合并重整案
  • (二)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实务问题
  • (三)问题的实质性检讨及原因分析
  • 二、基于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上的思路转换与问题回应
  • (一)对“合并”的准确定位
  • (二)重视重整计划制订与执行中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及程序设定
  • (三)未申报债权的风险处理问题
  • (四)可执行与可变通的重整计划安排与可替代方案衔接
  •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相关问题
  • 一、重整计划执行变更概述
  • (一)重整计划的本质
  • (二)国内立法现状
  • (三)替代做法
  • 二、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程序问题
  • (一)申请主体
  • (二)变更事由
  • (三)变更次数
  • (四)表决规则
  • (五)法院批准
  • 三、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实体问题
  • (一)旧重整计划的效力问题
  • (二)重整投资人退出相关问题
  • (三)原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增债权相关问题
  • 第四节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及执行完毕后的追加分配
  • 一、追加分配的情形
  •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追加分配情形
  • (二)实践中应进行追加分配的其他情形
  • 二、追加分配的条件及特点
  • (一)追加分配的条件
  • (二)追加分配的特点
  • 三、追加分配的原因及必要性
  • 四、破产重整涉及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 五、现行规定关于追加分配的局限
  • (一)未明确规定重整程序中的追加分配
  • (二)追加分配启动与执行的主体的偏离
  • (三)《企业破产法》第119条提存债权的局限
  • (四)法定除斥期间在破产追加分配实践中的虚置
  • (五)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上缴国库的合理性
  •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定价及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 一、问题基本情况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三、相关争议焦点及实践案例
  • (一)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属性
  • (二)债转股的定价问题
  • 四、相关解决建议
  • (一)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属性
  • (二)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定价和折股比例
  •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确定及表决中的法律规定
  •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执行阶段涉及的法律规定
  •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出资人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 (二)出资人无权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 (三)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规则不明晰
  •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标准缺乏操作刚性
  • (五)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出资人约束力的规则缺失
  • (六)出资人监督权的缺失
  • (七)出资人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冲突
  •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规则优化
  • (一)权益调整应考量的因素
  • (二)进一步细化出资人权益调整中的权利保护条款
  •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与出资人权益受限的冲突解决
  • 第八章 其他实务问题
  • 第一节 关于预重整制度的思考和立法建议
  • 一、何谓预重整
  • (一)国际上关于预重整的界定和定义
  • (二)国内预重整的概念、范围及特征
  • 二、预重整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一)有效解决债务企业短期内无法或不适宜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
  • (二)有效解决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可逆的问题
  • (三)降低企业重整成本并提高重整成功率
  • (四)更好的体现意思自治并节约司法资源
  • (五)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
  • 三、预重整过程
  • (一)预重整的开始及推动
  • (二)预重整的期限及结束
  • 四、完善预重整制度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一)明确预重整法律依据
  • (二)解决预重整受理问题
  • (三)完善预重整推动机制
  • (四)明确预重整过程中的表决效力问题
  • (五)完善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机制
  • (六)关于预重整过程中的执行措施
  • 第二节 预重整与司法重整衔接过程的实务问题
  • 一、广义预重整与狭义预重整之概念区分
  • (一)广义预重整——庭外重组
  • (二)狭义预重整——“深圳模式”
  • 二、“深圳模式”的优势
  • (一)若干司法程序的衔接安排
  • (二)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务实灵活,不受严格程序控制
  • 三、预重整与重整衔接存在的实务问题及讨论
  • (一)司法程序间的衔接问题
  • (二)预重整结果的效力衔接问题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及其提升
  • 一、市场化破产需要依靠府院联动机制配套支持
  • (一)政策性破产由政府主导,法院重在破产程序把控和引导
  • (二)市场化破产由法院主导,但破产衍生事务需要政府支持解决
  • 二、运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重整中衍生的主要社会事务
  • (一)维稳处置
  • (二)坏账核销
  • (三)资产变现
  • (四)招商引资
  • (五)税费减免
  • (六)信用修复
  • 三、当前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运用之不足
  • (一)对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模式的反思
  • (二)破产重整中政府角色缺位
  • (三)对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加快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启发
  • 四、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化及其提升
  • (一)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市场化破产中政府角色定位
  • (二)自上而下,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 (三)运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重整衍生事务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 (四)应当发挥管理人在府院联动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 第四节 重整税务问题分析
  • 一、企业破产重整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分析
  • (一)资产重组的税务分析
  • (二)引进战略投资的税务分析
  • (三)债转股与债务豁免税务分析
  • 二、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
  • (一)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契税
  • (三)个人所得税
  • 三、滞纳金计算问题
  • 第五节 个人与企业破产程序的联合审理
  • 一、个人与企业破产程序之间存在连结点
  • (一)个人与企业破产程序之间的连结点
  • (二)重要的连结点: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
  • 二、联合审理的相关界定
  • 三、个人与企业破产程序联合审理的原因及可行性
  • (一)联合审理的原因
  • (二)联合审理的可行性分析
  • 四、联合审理的具体立法建议
  • 第六节 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机遇与挑战
  • 一、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条件
  • (一)破产重整的特点
  • (二)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条件
  • 二、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角色与功能
  • (一)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主要角色
  • (二)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功能
  • 三、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面临的挑战
  • (一)跨学科专业能力的挑战
  • (二)商业思维养成的挑战
  • (三)社会关系构建与整合的挑战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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