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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共八章:全书的体例,直接按照财产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财产分类、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继承、契约、财产的担保、财产的用意、损害赔偿来进行分章。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没有自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书以专题分章,方便读者阅读。

另外,中国古代有关财产方面的法律与民间习惯的记载相当零碎,本书进行了考证式的清理,归纳,并在各章之后加上“本章小结”,概括本章的主要内容及提炼观点。

目录

  • 版权信息
  • 导论
  • 一、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对象
  • 二、中国财产法史的研究现状
  • 三、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
  • 四、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点
  • 五、影响中国财产法发展的一些传统观念
  • 六、中国古代财产法的基本演变过程
  • 七、本书的结构
  • 第一章 财产分类
  • 第一节 田宅
  • 第二节 墓田坟山
  • 一、墓田的设定及限制
  • 二、墓田的保护
  • 三、上坟祭扫权
  • 第三节 奴 婢
  • 一、奴婢的来源
  • 二、奴婢的财产性质
  • 三、奴婢的特定法律地位
  • 四、奴婢身份的改变
  • 第四节 马牛等大牲畜
  • 第五节 财 物
  • 一、普通财产
  • 二、货币财产
  • 第六节 禁止私人拥有的违禁物
  • 一、礼仪用品
  • 二、“禁兵器”
  • 三、违禁书籍
  • 四、朝廷专卖物资
  • 第二章 “有”与“名”
  •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 一、作为“部落所有制”的“井田制”
  • 二、以承担赋税而得到承认的私有土地
  • 三、通过国家授予的私有土地
  • 四、对于私有土地设定维护道路义务
  • 第二节 历代的“限田”与“田制”
  • 一、秦汉按照爵位限定田宅私有规模
  • 二、西汉末年的“限民名田”与“王田”
  • 三、西晋“占田制”对于私有土地的限制
  • 四、北朝隋唐“均田制”对私有土地的限制
  • 五、两宋的“限田”
  • 六、“不立田制”的时代
  • 第三节 相邻关系
  • 一、地界标志
  • 二、相邻关系
  • 第四节 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添附物的处理
  • 一、无主土地
  • 二、逃户土地
  • 三、“山野之物”
  • 四、遗失物和漂流物
  • 五、埋藏物
  • 六、添附物
  • 第五节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一、窃盗罪的处罚
  • 二、强盗罪的处罚
  • 三、其他侵犯财产的罪名
  • 第三章 继承
  • 第一节 身份继承
  • 一、先秦时期的“一揽子”继承
  • 二、后世的嫡长子继承制
  • 三、后世的爵位降等继承制度
  • 四、“任子”与“袭荫”
  • 五、立嗣制度
  • 第二节 财产继承的开始时间
  • 第三节 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
  • 一、诸子
  • 二、诸孙
  • 三、嗣子(拟制的亲子)
  • 四、女儿
  • 五、寡妻
  • 六、赘婿
  • 七、“近亲”
  • 八、继承顺序
  • 第四节 财产继承的份额
  • 一、诸子的继承份额
  • 二、女儿的继承份额
  • 三、寡妻的继承份额
  • 四、赘婿的继承份额
  • 第五节 遗嘱继承
  • 一、汉代的“先令券书”
  • 二、唐宋时期“户绝”者依遗嘱处分遗产的原则
  • 三、司法实践中的遗嘱地位
  • 第四章 契约
  • 第一节 契约的形式及成立要件
  • 一、契约的形式
  • 二、契约的副署人
  • 三、契约的签署方式
  • 四、契约的成立要件和契约基本条款
  • 第二节 买卖契约
  • 一、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 二、买卖契约的主要内容
  • 三、田宅买卖的程序
  • 四、动产买卖制度
  • 五、找价契约
  • 第三节 借贷契约
  • 一、借贷契约的分类
  • 二、违契不偿的刑事责任
  • 三、对于借贷利息的限制
  • 四、债务担保方式
  • 第四节 寄存契约
  • 一、唐代有关寄存的法律
  • 二、明清时期有关寄存的法律
  • 第五节 租赁契约
  • 一、租佃契约
  • 二、房屋租赁契约
  • 三、树木、山林的租赁契约
  • 四、牲畜租赁契约
  • 第六节 雇佣契约
  • 一、雇佣劳动者的身份
  • 二、雇佣契约的报酬约定
  • 三、风险的承担
  • 四、雇佣经理人的契约
  • 第七节 合伙契约及“会”
  • 一、商业合伙契约
  • 二、农业合伙契约
  • 三、盐井合伙契约
  • 四、合会契约
  • 第八节 中介契约
  • 一、牙行经纪
  • 二、中人居间
  • 第五章 财产担保
  • 第一节 有关用字的字义演变
  • 一、表示担保的“质”“赘”“贴”
  • 二、典字字义的演变
  • 三、“典”与“质”“贴”的合流
  • 四、关于“当”
  • 五、关于“抵”
  • 六、关于“押”
  • 第二节 动产的质押
  • 一、唐以前的民间质押惯例
  • 二、唐代有关质押的法令
  • 三、宋代有关官营质库的设置与有关质押的制度
  • 四、金元有关质押的法律
  • 五、明清时期的质押制度
  • 六、民国初年民间的质押惯例
  • 第三节 与近代抵押权相似的“指抵”
  • 一、汉唐时期的“悬券”
  • 二、唐代的“指质”
  • 三、宋代禁止以田宅抵折计息债务
  • 四、明清时的“抵”
  • 五、民国初年民间“指”“抵”习惯
  • 第四节 以指定田宅的收益为债权担保的“抵当”
  • 一、抵当的字义
  • 二、宋代的官营抵当制度
  • 三、宋代民间的抵当
  • 四、后世类似于抵当的民间习惯
  • 第六章 财产用益
  • 第一节 不动产的典权
  • 一、典权制度的出现
  • 二、宋代确立的典权基本制度
  • 三、清代的典权制度
  • 四、民国初年的典权制度和民间典权习惯
  • 五、典权制度的评析
  • 第二节 唐宋的“贴赁”与“倚当”
  • 一、贴赁与倚当的形成
  • 二、北宋初年的倚当制度
  • 三、倚当制度的废止
  • 四、后世类似倚当的民间交易习惯
  • 第三节 “田皮”“田面”
  • 一、“田皮”的发生
  • 二、“田皮”的设定与转让
  • 三、清朝地方法规对于“田皮”的限制
  • 四、民国初年民间“田皮”习惯
  • 五、“田皮”的评析
  • 第七章 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侵损财产行为的损害赔偿
  • 一、窃盗、强盗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 二、普通侵损财产行为的赔偿
  • 三、侵损财产行为的其他补偿方式
  • 第二节 侵损人身行为的损害赔偿
  • 一、“保辜”
  • 二、“赎铜入受害者之家”
  • 第三节 元明清时期附加刑性质的损害赔偿
  • 一、元代法律对于人身伤害确立赔偿原则
  • 二、明清法律中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内容
  • 第八章 规律与特征
  • 第一节 一般规律
  • 一、财产法律随商品经济的兴衰而变化
  • 二、身份法的改变带动财产法律的发展
  • 三、朝廷财政举措直接影响到财产立法
  • 第二节 有限的财产制定法的主要特点
  • 一、缺乏独立的法律形式
  • 二、财产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三、民事违法行为多处以刑罚
  • 四、没有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
  • 五、通过确认义务默认私有财产
  • 第三节 民间民事习惯的特色
  • 一、相对的观念
  • 二、自保自助
  • 三、长远观念
  • 四、“利用”法律的观念
  • 第四节 基本特征
  • 一、制定法与民间民事习惯脱节
  • 二、名分优先
  • 三、对于财产权利注重于收益的获得与分割
  • 后记
  • 附录 《中国财产法史稿·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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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评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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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5.0

    应该说,我与郭老师挺有缘的。我看书很杂乱,兴致所至,随便翻看,但是对法制史却情有独钟。记得以前曾学习过郭老师撰写的关于古代戏剧中的法律问题,写的挺好。近期又看了郭建老师的《皇权与铡刀:包公戏里的法文化》,所以对郭老师的著作均心向往之。于是在电子书中找到了这本《中国财产法史》。今年 6 月中下旬,我在接待兄弟法院的同仁中,闲聊起包公戏中的法律等事,并提及了郭建老师。没曾想到座中竟有一位郭建老师的高徒~小吕同学是郭老师的嫡系硕士研究生,当时是真心紧张啊,心想还好我是崇拜郭老师的,喜欢他的作品,不会说郭老师的不是。当场小吕同学就说近期她们要回校与郭师聚聚,她要向郭师说在浙江有其忠实粉丝。8 月中旬,再次遇到小吕同学并送我有郭老师签名的《中国财产法史》,欣喜之极。于是近期工余便以学习财产法史为乐。通过学习,《中国财产法史》给了我很多启示:一是在中国古代对于侵害财产和人身伤害,是不存在损害财产赔偿一说的,凡是侵财和导致人身伤害的均入刑,即用刑法来解决。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有 “只打不赔” 向 “又打又赔” 转变。二是郭老师给了我很好的提示!古代的继承与现在的含义是不同的,现在说继承一词讲的是财产继承,而在古代继承一词讲的是人的身份继承,而财产的分配则是指析产。在西周的时候,继承采取的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合一的制度,而到了秦汉,因为私有制发展,所以更加强调了财产继承,而身份继承则有了弱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越显重要,因此更加强调的是财产继承而不是身份继承,到了当代身份继承已经无所谓,更重要的只是财产继承。三是古代在进行土地房屋买卖时,亲戚、邻居往往具有先买权,这是民间很早就流行的习俗。同时对不动产的买卖,有的朝代,如金朝法律规定,须要在三天内征求兄弟等亲戚、次征求四邻、后是典权人意见,并要求五日内付款。未征求意见的,上述三类人可在百日内主张购买。到了明朝废除了先问亲邻制度,但民间仍有此习惯。这个规定类似于现行法律中的优先购买权。四是古代盗窃罪是没有数额限制的,只要有窃盗行为即可构成。但不同的身分对其量刑有很大影响。从中可知,我国古代法律对人的身份非常看重。又如,书中提及的外嫁女出嫁后就不能回娘家分割财产,为什么?一则是古代女性地位低同时此际的身份是丈夫的女人,二则在出嫁时已有嫁妆。故自不能再分。这个习惯一直影响至今,我国《民法典》也明确出嫁的女儿有兄弟在世时是不能分家财与她的。五是我国古代立法是先进的,比如在睡虎地秦简中就有很多的立法规定,这说明我们立法发达,到了唐代出现了《唐律疏仪》等更是登峰造报。而同时期的西方国家一直是依靠习惯法的,后来在习惯法基础上才有了立法。可见,当时我们的立法技术要高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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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复旦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81年,由复旦大学主办,受教育部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双重管辖。2001年经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复旦大学出版社与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两社合并,成立新的复旦大学出版社,下辖二级社复旦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