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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点,收录“两高”典型性案例。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案例索引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第二条 立法目的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第四条 空间效力
  •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 第十一条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一节 级别管辖
  •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 第四章 回避
  •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当事人
  •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 第六章 证据
  •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 第六十八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
  •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 第七十二条 证人的义务
  • 第七十三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
  •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职责
  •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 第七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
  •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第一节 期间
  • 第二节 送达
  • 第八章 调解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
  •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
  •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追加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的内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诉的受理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的撤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
  •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的再审
  • 第二百零二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 第二百零三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 第二百一十条 抗诉案件的调查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
  •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
  •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
  •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 第二百五十二条 行为的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法原则
  • 第二百六十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原则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 第二十四章 管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
  •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
  •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
  •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间
  • 第二十六章 仲裁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或裁或审原则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司法协助程序
  •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时间
  •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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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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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