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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我国民法学大家王利明关于民商法研究的论文集,本册是第三辑。

内容简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辑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

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

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

本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丛书的第三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合同、侵权等。

目录

  • 版权信息
  • 修订版序言
  • 原版序言
  • 第一编 民法总则
  • 民法典体系的新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法典体系发展
  • 三、民法典体系发展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 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 一、总分结构形成过程的历史考察
  • 二、总分结构的合理性
  • 三、按照总分结构实现制度的体系化
  • 四、按照总分结构实现规范的体系化
  • 试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一、显失公平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是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 二、显失公平制度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维护
  • 三、正确适用显失公平制度必须明确其构成要件
  •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我见
  • 一、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 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 四、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 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 一、引言
  • 二、当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
  • 三、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
  • 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 一、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概念
  • 二、公开权保护的权利范围
  • 三、公开权的性质探讨
  • 四、侵害公开权的救济
  • 五、公开权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
  •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 一、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 三、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 四、我国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应然路径
  •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引言
  • 一、比较法上通常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二、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三、精神损害赔偿在例外情形下可适用于违约
  • 四、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比较
  • 一、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的形成
  • 二、日耳曼法上的物权概念的形成
  • 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的比较
  • 四、两种所有权观念对后世财产法的影响
  • 论物权法定原则
  •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探讨
  • 二、比较法的考察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三、采纳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性及其缓和
  • 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
  • 引言
  • 一、一物一权原则内涵的界定
  • 二、何谓一物一权中的“一物”?
  • 三、何谓一物一权中的“一权”?
  • 四、一物一权应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五、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 一、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价值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基础
  •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分离的必要性
  •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 四、我国民法典应当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 前言
  • 一、容忍义务: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
  • 二、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三、容忍义务的性质辨明
  • 四、容忍义务的具体判断
  • 五、容忍义务适用的效果
  • 六、结语
  •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 一、问题的提出:添附能否为侵权所替代?
  • 二、添附具有不同于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 三、构成添附并不当然需要适用侵权责任
  • 四、添附与侵权请求权冲突的解决
  • 试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抵押物的转让应当受到限制
  • 三、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果认定
  • 四、第三人行使涤除权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 五、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 动产让与担保若干问题研究
  • 一、让与担保概述
  • 二、动产让与担保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 三、关于公示缺陷的克服
  • 四、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
  • 五、按揭与让与担保
  • 论合同自由原则
  •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考察
  •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内容
  • 四、合同自由不包括违约自由
  •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 试论合同法的总分结构
  • 一、合同法体系的构建以总分结构为基础
  • 二、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相互关系
  • 三、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无名合同的指导
  • 合同法分则的发展趋势
  • 一、限制合同自由和维护合同正义
  • 二、国际化与协同化
  • 三、有名合同类型的新发展
  • 四、混合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 五、示范法在有名合同中的运用
  • 结语
  • 论免责条款
  • 一、免责条款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
  • 二、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 三、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 四、免责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 五、免责条款的解释
  •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
  • 一、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广泛认可的法律规则
  • 二、情势变更原则是实现交互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已有防范机制
  • 四、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
  • 结语
  • 试论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名化是规范旅游服务活动的重要措施
  • 二、包价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服务合同的典型形式
  • 三、旅游服务合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的独立合同
  • 四、旅游服务合同不能为其他合同类型所替代
  • 五、结语
  • 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 一、关于撤销权的性质
  • 二、撤销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 四、撤销之诉的主体
  • 五、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 六、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 所有权保留的若干问题探讨
  • 一、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 二、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 三、所有权保留与分期付款
  • 四、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登记
  • 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
  • 一、独立保证具有不同于一般保证的特殊性
  • 二、关于独立保证的适用范围
  • 三、独立保证的效力
  • 信用卡合同:一种新类型的有名合同
  • 一、信用卡合同具有特殊性
  • 二、信用卡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合同
  • 三、信用卡合同应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五、违反信用卡合同的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
  • 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 一、两大法系的比较:英美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模式更具合理性
  • 二、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是侵权行为法独立的依据之一
  • 三、侵权责任形成的多样性决定了债权法对侵权责任关系调整的有限性
  • 四、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为侵权行为法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根据
  • 五、侵权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突破传统债法的体系
  • 结语
  •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 一、损益相抵规则的历史考察
  • 二、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
  • 三、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
  • 四、损益相抵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区别
  • 五、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的适用关系
  • 六、损益相抵的具体适用
  • 论受害人故意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 一、受害人故意是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 二、因受害人故意而免责是过失相抵规则的具体体现
  • 三、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故意并非绝对免责
  • 四、应当区分受害人故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
  • 五、受害人故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
  •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若干问题探讨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归责中的作用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当因果关系说与规范目的说
  • 四、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 结语
  • 关于殴打辱骂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
  • 一、环境污染侵权采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采严格责任
  • 三、严格责任要求不得以合法排放为抗辩事由
  • 四、严格责任与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
  • 余论
  •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
  • 一、关于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 二、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
  • 三、关于审判方式的改革
  • 四、关于监督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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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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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确有可能提供一种旅游代办的服务,并由此而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代办合同。旅游代办合同是指旅游代办人为旅游者提供代办服务,而旅游者应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旅游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代订机票、代订住宿等此种合同确与委托、居间等有名合同类型的内容之间具有相似性。1970 年《旅行合同国际公约》将旅游服务合同区分为 “有组织的旅行之合同” 与 “中间人承办的旅行之合同”,因此,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因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其可区分为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尽管从广义上可以将旅游代办合同纳入旅游服务合同之中,但事实上,此种合同并不属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之间在合同的性质、内容、订约当事人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从适用的法律来看,因为旅游代办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居间等合同,所以,其应当适用委托、居间等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包价旅游合同则应当适用单独的法律规则。从比较法来看,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严格区分了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并将旅游代办合同从旅游服务合同中剥离出去,单独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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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55年,是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第一家大学出版社。时光在文字与光阴中驻足,我们在积聚书香与赓续文脉之时,也有一点小小的向往,在徜徉中拢住自我与他者的目光,给天下读书人一点点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