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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条例。

内容简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 版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 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六章 生育保险
  •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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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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