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然状态理论的出现要涉及基督教尤其是中世纪唯名论的传统。
在基督教传统里,《圣经》的开头创世纪是非常重要的一章,塑造了基督徒对世界最初的认识:上帝在七天内用语言(
word)/ 道(
logos)创造了这个世界。在上帝造物之前。
地 是 空 虚 混 沌 。 渊 面 黑 暗 。 神 的 灵 运 行 在 水 面 上 。
这就是无,所谓地和水都是对 “无” 形象的比方。然后上帝说要有光,才有了光 ,然后才有了世界。在人们的理解里,上帝创世乃是以其神圣意志凭空造世,无中生有。这与希腊哲学的上帝不一样,希腊哲学里的上帝德木格更像是一个自由工匠,他并没有无中生有,而是依照已经存在的质料,赋予其形式,而创造了世界。但是由于基督教受到希腊哲学非常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中世纪早期,人们心目中的上帝更接近于后者,既以其神圣理性而非神圣意志造物创世。
中世纪对诸神的想象,在托马斯・阿奎那博士那里集大成。在他的学说里所有造物都分享着神的恩典,而有理性的造物所分享的永恒定律,被称为自然法。阿奎那坚信并且论证上帝必然是理性,在所有受造物当中,人因禀有理性而成为唯一受命参与宇宙理性者。这是对人的尊严和能力的肯定。尽管人堕落了,但他并未丧失正确运用自己力量从而为拯救自己作准备的努力。人运用理性参与上帝救赎人的行动当中去,天人互助故而形成人与神在一个先在的自然秩序当中各安其位的和谐画面。
在阿奎那的宇宙论中,一切都在上帝的神圣理性安排下,简洁而又匀称,从无生命的东西一直到有理性的人,都被安排了各自适当的位置,被赋予了各自所应努力加以实现的本质,就连上帝自己也应服从这种神圣的永恒秩序,上帝不能否定自己。从这个各安其位的自然秩序出发,阿奎那演绎了他的政治学说,突出国家对个人的规范而非诉诸于个体的抽象自由,国家而非个体作为一切价值的本源,个人的义务而非权利是政治的核心。
直到唯名论者,
J. 邓斯・司各特,上帝的神圣意志才重新被发现,他认为思维的基本对象是存在,而神是最高的存在,神的基本属性是无限、全智、全能、全善。人的知识既有赖于感官经验,对神便无法论证,只能凭信仰推论而确立。另一方面,他的神学体系中,人占有重要地位。人的灵魂被赋予理性、智能的基本属性,从而强调人的意志与自由,但这种意志与自由应以追求神的全善为目的。
司各特的学说突出了人的意志,视将非理性的主观意志和情感为宇宙的本原和万物的本质。它把意志提到精神的首位,并视之为存在的最高原则。为后来的唯意志论开启了先河。如果我们梳理启蒙主义的谱系,会发现我们耳熟能详的启蒙主义者(不包括苏格兰启蒙主义,事实上苏格兰启蒙主义的出现本身就是对此的反动)都是群唯意志论者,他们相信人类的意志是做出行为、达成道德价值的必要而终极的基础,这最后突出了原子个人,人的意志成为一切权利、义务的渊薮。
然后我们回到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本身,就会发现这与上帝创世无比相像。所谓自然状态,便是上帝创世前的虚无,而社会契约,尤其是人们只凭借其意志而签订社会契约,从而诞生出大地之前前所未有的主权国家,便是上帝以其神圣意志无中生有,开天辟地,创造了这个世界。社会契约的签订人们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一切由其意志决定,一如同上帝可以创造这个世界,也可以不创造这个世界,他可以创造这个世界之外的其他世界,也可以不创造这个世界之外的其他世界。
人们将自己比作神明,认为人类可以模仿神明,这在霍布斯对造物与人造物的区分里显现地一览无遗。造物是造物主创造的,人也是造物的一员,造物主凭借其意志驱使理性创造了造物,启蒙主义者以类比逻辑认为人类可以像上帝一样,以自己的意志 / 决断,创造出人造物,而人造物当中就有国家。启蒙主义乃是经院的当然继承者,他们只在乎先验逻辑的演绎,并不注重经验事实,如果经验与理论相悖逆,那就修改事实,以衬托理论。
当然,对自然状态的强调,其实也与其历史背景有关,因为欧洲当年处于列王纷争的年代,战乱频繁,恰好符合人与人之间战争的自然状态,而启蒙主义者为论证自然状态存在,也往往以内战或者战争来举例。但是这对于他们的理论来说,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补充罢了。
二
与霍布斯、卢骚一样,洛克也认为转让生命权,是一件不理性的行为,但他的论证带有明显的神学色彩。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类的一切都是上帝的财产,所以他们的生命并不是自己的,人只不过是生命的保管者和受益者,并不掌有对自己生命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对托管物作出某些决定,但我们没有权利将之放弃和转让。与曾子的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无比相似。
“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因此,一个人不能让另一个人拥有生杀之权,便在于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权利。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利之下,任其夺取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余自己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因此一个人不能自杀,也不能让他人拥有对自己有生杀大权的原因,便在于仁慈的上帝赐予人类生命,人类对上帝有所亏欠,因此负有好好过日子的义务,这义务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而是对上帝的。同理,当人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负有保护他人生命的义务,而这义务同样来自对上帝的亏欠,因为人并没有对自我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如果从这个逻辑出发,便可以知道洛克笔下死刑的正当性不在于罪犯侵犯了单个人的生命权利,而是在于侵犯了上帝的财产,而人类有保护上帝财产的义务。
不过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里,虽然人人都能通过理性来理解上帝,然而实践中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构建政府来保卫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免得生活于恐惧之中。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公民派到政府的代表,以行使其自我保存的权利,或者说义务。
三
洛克的绝对财产权观念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为北美殖民者提供理论基础的作用,但在主观上他是否有为殖民者辩护的意愿我不清楚,不过我倾向于他有。
洛克的财产观念继承自格劳休斯与普斯芬夫,都是相信一个超验的假设,即认为财产权源自上帝对人类的共同赐有,是人的自然权利。在他们的理论里将人类的财产权区分为一切来自上帝的公共财产(即世界上的任何非人造物都是人类的财产)和之后的私有财产。他们的财产权理论主要在于论证共产主义状态下的财产如何演变成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提供辩护。
洛克与这两位前辈都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源自 “占有” 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但洛克不认同格劳休斯和普斯芬夫出于彼此同意的理论,即他认为确立私有财产并不需要他人的明示或默示。洛克认为,从原初的公有财产引申出的私有财产权,都是先于国家和政府的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具有的。由于受到培根影响的缘故,他提出了一种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的劳动形成了私有财产权。
他的理论大体如下:
1、认为每一个人都有自我所有权,他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
2、认为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权利。
3、每一个人有权拥有融入自己劳动的物品和劳动的价值。
出于论证的缘故,他将财产权的意义泛化,不仅指物质,更是指为了生存而必须的各种因素,这是受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洛克同样树立了一个绝对的主体 / 原子个人。在英国社会契约论者眼里,人的生存权里是唯一的不可质疑不可被动摇的起点,自我所有权的潜台词便是保存自己的性命。而为了满足个人生存的需要,任何能够维护自己生存的因素在洛克的理论里都被视为自我所有权的一部分。而要使某因素成为自我所有权的一部分,便需要人付出劳作。
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影响了亚当・斯密、李嘉图乃至卡尔・马克思,他们统统相信劳动创造价值,(而现代经济学则认为价值来自主观的效用,价值不决定价格,供给决定价格)
洛克举栗认为一片未开垦的土地是没有多少价值,只有经过人的劳动才能拥有价值,而这价值来自于人的劳作。在洛克眼里,劳动是一种具有理性的、创造价值的行为,某种意义上具有神性,因为劳动不是对世界进行破坏的行为,而是为了方便人类生存的行为,是为了保全人类。
在树立劳动价值论之后,洛克援引培根的劳动征服论,只要人通过劳作,那么无主的或者说原本归全世界人类共有的土地因为他的劳作而变成他的私有财产,成为为保全他的生存的权利的一部分。而这思想同样可以追溯至《圣经》寻求理论依据。在给出两个洛克但书后,即不能浪费以及给予他人同样好同样多的好处后,洛克坚决主张开发没有被利用过的土地,认为北美的土地严格意义上都是无主地。
洛克将自然法变成自然权利,再将自然权利以劳动价值论的方式变成自然财产权,他的理论为美国的殖民运动提供了法理依据。美国国父在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 “没有合理之补偿,土地不能为了公共用途而被征用”。换句话说,这是鼓励殖民者以其劳作,将北美未被开发的无主地转化为有主地,成为美国公民的私有财产。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西进运动当中获取的土地,往往是两种模式:一、低价买入印第安人的土地,而当地的印第安人满足于这样的价格;二、对主动进犯白人的印第安人进行驱赶,从而获取他们的土地。在我们传统的印象里,北美的印第安人是绝对的无辜者,但事实并非如此。印第安人自身内部本身就在互相杀戮,而在美国开国之时,印第安部落经常会接受英国人的雇佣进攻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