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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收录与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密切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专业实用。

内容简介

本书以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实务人士和广大师生查阅、解决有关纪检监察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用书。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 第二条 指导思想
  •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 第四条 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 第五条 监察工作原则
  • 第六条 监察工作方针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七条 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 第八条 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十一条 监委职责
  •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 第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制度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
  • 第十六条 管辖原则
  •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八条 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 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 第二十一条 询问
  • 第二十二条 留置
  • 第二十三条 查询、冻结
  • 第二十四条 搜查
  • 第二十五条 调取、查封、扣押
  •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 第二十八条 技术调查措施
  • 第二十九条 通缉
  • 第三十条 限制出境
  • 第三十一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十四条 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三十五条 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 第三十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 第三十八条 初步核实
  • 第三十九条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 第四十一条 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 第四十三条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 第四十四条 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 第四十五条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 第四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 第四十七条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第四十九条 复审、复核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五十二条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五十三条 人大监督
  • 第五十四条 外部监督
  • 第五十五条 内部监督
  •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
  • 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 第六十条 申诉制度
  • 第六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 第六十三条 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 第六十四条 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时间和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 第三条 监察官范围
  • 第四条 纪律要求
  • 第五条 履职要求
  •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
  • 第七条 对监察官的监督
  • 第八条 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 第九条 监察官的职责
  • 第十条 监察官的义务
  • 第十一条 监察官的权利
  •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 第十三条 任职限制
  • 第十四条 选用原则
  • 第十五条 择优选用
  • 第十六条 录用要求
  • 第十七条 从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任监察官
  • 第十八条 选拔或聘任相关人员担任监察官
  •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 第十九条 任免方式
  • 第二十条 宪法宣誓
  • 第二十一条 免去职务
  • 第二十二条 兼职限制
  • 第二十三条 地域回避
  • 第二十四条 任职回避
  •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
  • 第二十六条 总监察官
  • 第二十七条 等级确定依据和晋升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职前培训制度
  • 第三十条 监察官培训
  •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 第三十三条 任职交流
  • 第三十四条 辞职程序
  • 第三十五条 辞退程序
  •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则
  • 第三十七条 全面考核要求
  •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
  •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通知与申请复核
  • 第四十条 奖励
  • 第四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情形
  •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 第四十三条 检举、控告
  • 第四十四条 问题线索的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
  •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的禁止行为
  • 第四十七条 工作回避
  • 第四十八条 保密制度
  • 第四十九条 离任回避
  • 第五十条 亲属经商办企业限制
  • 第五十一条 亲属从业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五十三条 暂停履职
  •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 第五十五条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调离监察官
  • 第五十六条 不得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
  • 第五十七条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
  • 第五十八条 损害监察官名誉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
  • 第六十条 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
  • 第六十一条 因公致残、牺牲或病故
  • 第六十二条 退休待遇
  • 第六十三条 控告权
  • 第六十四条 申请复审、复核、申诉权
  • 第六十五条 对错误处理的救济措施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六条 适用原则
  • 第六十七条 军队和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第一节 领导体制
  • 第二节 监察监督
  • 第三节 监察调查
  • 第四节 监察处置
  •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 第二节 管辖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第二节 证据
  • 第三节 谈话
  • 第四节 讯问
  • 第五节 询问
  • 第六节 留置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 第八节 搜查
  • 第九节 调取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 第十二节 鉴定
  •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 第十四节 通缉
  •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 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 第二节 初步核实
  • 第三节 立案
  • 第四节 调查
  • 第五节 审理
  • 第六节 处置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 第三节 对外合作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附录 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刑法罪名
  • 罪名1 贪污罪
  • 罪名2 挪用公款罪
  • 罪名3 受贿罪
  • 罪名4 单位受贿罪
  • 罪名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罪名6 行贿罪
  • 罪名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罪名8 对单位行贿罪
  • 罪名9 介绍贿赂罪
  • 罪名10 单位行贿罪
  • 罪名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罪名12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罪名13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罪名14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罪名15 职务侵占罪
  • 罪名16 挪用资金罪
  • 罪名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罪名1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罪名1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罪名20 滥用职权罪
  • 罪名2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罪名2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罪名23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罪名2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罪名25 报复陷害罪
  • 罪名26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罪名2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罪名28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罪名29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罪名30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罪名31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罪名32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罪名33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罪名3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罪名35 非法拘禁罪
  • 罪名36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罪名37 非法搜查罪
  • 罪名38 玩忽职守罪
  • 罪名3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罪名40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罪名4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罪名42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罪名43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罪名44 商检失职罪
  • 罪名45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罪名46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罪名4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罪名4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罪名4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罪名50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 罪名5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罪名5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罪名53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罪名54 枉法仲裁罪
  • 罪名55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罪名56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罪名57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罪名58 放纵走私罪
  • 罪名59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罪名60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罪名6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罪名6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罪名6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罪名64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罪名6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罪名66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罪名6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罪名68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罪名69 危险作业罪
  • 罪名7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罪名7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罪名72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罪名7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罪名74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罪名7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罪名76 破坏选举罪
  • 罪名7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罪名78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罪名7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罪名8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罪名8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罪名82 违法运用资金罪
  • 罪名83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罪名8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罪名8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罪名8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罪名8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罪名8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罪名8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罪名90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罪名91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罪名9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罪名93 刑讯逼供罪
  • 罪名94 暴力取证罪
  • 罪名95 徇私枉法罪
  • 罪名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罪名9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罪名98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罪名99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罪名10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罪名10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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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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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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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