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5.0“历史不断前进,也不断重复着。”法制史也是
我读这本《清代的案与刑》时不住的感叹:很多三百年前的的问题现在依旧存在啊! 说来先要感谢顾衡老师,听他一堂课荐书单中有这本书,我才买来读的。书比较薄,应该不到二十万字吧,读起来酣畅淋漓,而且极具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清朝存在的司法问题,依旧能警醒当下的我们,我简单说两个,有兴趣不妨读全书。 一、清代的京控案件 —— 当下的信访制度。京控案件就是清朝地方官员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引发作为当事人的百姓不满,百姓就进京控告,以引起刑部和皇帝的注意,继而重审。这制度设立初期似乎平反了很多冤假错案,但这也导致 “引起皇帝高度重视的京控成立近京地区乡间无赖拖仇家下水,要挟地方政府的工具。” 作为一个有类似工作经验的河北(近京地区)警察,读到这句我笑了出来,心里大喊一声:这像极了现在的信访! 作者指出,与西方 “正义性审判” 不同,清代是 “伸冤型审判”。而且那时的中国并没有终审制度,即便是两审终审的新中国,也经常出现 “终审不终”,常有上访户去信访局反应司法问题,这在法学界饱受批判。 信访问题是让当前地方党委政府头痛不已的问题,我国也正在改革信访制度,但如何看待信访呢?很有必要读读这本书。二、清代的讳盗诬良 —— 政府的考核体系。讳盗诬良,是清代地方官遇到辖区出现强盗入室事件,更愿意选择不予立案,因为清代中央会以强盗案件破案率考核地方官,而且绩效占比极高,但古代的刑侦技术不高,侦破难度极大,导致极端情况下地方官回为了升迁,而将强盗的罪名安插到良民甚至于被盗事主或家人身上。 乾隆之后人口暴增,财政收入未能同等比例提高,社会治理成本却更加难以承受,而对地方官而言,案子越大,意味着支出要越多。成本收益比较之下,讳盗诬良便成了地方官的 “最佳” 选择。 作为一名警察,可以讲我国当下倒是很少出现讳盗诬良,因为刑侦技术越来越高,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但考核体系依旧左右着司法工作的方向,不合理的考核体系仍旧会带来问题。比如公安局的破案率,信息时代的网络诈骗高发,且骗子都是跨境作案,涉及外交,地方公安根本无法侦破,为了绩效,诈骗案立案率越来越低,群众满意度下降。再比如公安系统的战果排名,按照考核标准,公安战果越多分数越高,可这不是意味着治安差吗?小偷多,抓的小偷才会多,再深我就不说了。 如何制定考核标准,这个问题困扰着古今中外的政府,如果你是创业者,也困扰着你的公司吧?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21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法司依律,天子衡情这本书除了让我对清代的司法体系和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之外,最大的收获便是对清代皇权在刑案中的性质和作用有了重新认识。我们一想到皇权,往往想到的是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毕竟皇帝掌握着每一个人的生杀大权,正所谓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但这本书通过详实的史料和具体的案例告诉读者:在清代,皇帝的言行受到祖宗家法,社会舆论和制度程序的限制,皇权被相对严格地限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清代君主意志对刑名事务的影响既不是高悬九重,有名无实的,也不是肆意妄为,随心所欲的。它位于整个刑名体系的制高点,却并未脱离出去。它切实左右着整个系统,同时也被系统中的其他部分所利用。作者将清代与 15~18 世纪的英国进行比较也很有意思。在当时的英国,疑难案件除了由王室巡回法庭依据普通法进行审理外,还经常提交给大法官法院进行裁判。大法官们审理这些案件并不受普通法的制约,而是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进行自由心证,即通过所谓的 “衡平法” 来调节过于严苛的普通法。而清代的刑事案件,不论是督抚还是部臣,都只能 "依律" 断案,只有皇帝才可以 “法外开恩”。从这个角度来说,清代皇权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英国大法官们的自由心证确有相似之处,这个角度也是我之前从未想过的。硬性的法律与弹性的权力相配合,是帝国刑名体系设计的理想状态。当然,这也只是理想状态,这个体系能否真的达到理想状态,还是要依赖于皇帝个人的能力。
1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519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清代刑与名书中介绍了好几个清代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这些大案要案的侦办与审理过程中,往往给人这样的感觉,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被慢慢模糊,随之而来的是这个官僚体系背后政治势力卷入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往往最后案件还会升级到帝国的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这里。皇帝虽然有最高的裁定权,但是在做决定的时候,他也必须顾及来自官僚系统和政治舆论的压力,所以名义上皇帝是道的代表,但是事实上他信息有限,受到钳制,决策困难。所以,这样一个邢名系统往往参杂着各种各样的人治与法治的因素,也不可避免充斥这政治权力的博弈。应该说,只要是人参与的系统,就不可避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而约束人的方法,只有制度建设。
1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115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上编》介绍了大量的要案,真实历史比小说更精彩,离奇程度不免让人惊异,并且通过案件可以一窥清代司法体系。《下编》进一步科普清代法治体制,从审案流程、秋审制度,并且展示了提牢官、仵作、禁卒,乃至皇帝,作为体制的一部分的处境。尺度放大,一切都变得复杂,就像皇帝本人对 “告御状” 重视,反而助长无赖刁民的诬告之风,让老实人受到拖累蒙冤。而不停上诉的过程,民与民争推进到民与官争的境地。这时候,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情法两得其平”,在依法之外,还要衡情,按照清代的理想制度,依律是从县到刑部的法司官员们要做的事,而衡情的权力则在皇帝。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2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最后总结的很到位清代政府行政以钱粮、刑名两项为至重,贯穿于从州县到中央之间的所有环节。前者让国家从民众手里获得运作政治的资源,后者维护政权的存在与社会秩序。二者构成王朝赖以存在的基础,也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有清二百多年,财赋主要仰赖于小农经济的状况未发生根本改变,随着人口压力迅速增大,怎样更好地安排并有效发挥王朝的刑名体系,在压低成本的前提下维持较高水平的社会治安,是王朝得以延续的保证。因此,有清一代,“慎重刑章” 是其基本国策之一,统治者将 “人命至重” 的理念摆在了国家治乱的高度加以理解。嘉庆帝曾亲撰《慎刑论》,提出了国家慎重刑狱的四点必要性,即:保全良善,翦除邪慝;弼教化,正风俗;惩纵欲枉法、玩视人命之酷吏;避免上干天和,引起水旱灾荒。可见在清帝的认知中,慎重处理刑名事务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统治基础、整肃官僚队伍,乃至展现 “天人合一” 视角下帝国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清王朝刑名制度的设计、具体案件的审理,无不站在皇权合法性的高度:对民众,以 “防冤滥” 为追求;对官吏,以 “防弊” 为旨归。就本书挑选的案例而言,升斗小民不遗余力地上控、省府州县左支右绌地审转、刑部焦头烂额地找漏洞,皇帝痛心疾首地下指示,都是其在现实中的鲜活反映。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赞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人性该书由好友进行推荐阅读,在起初而言,好友说:看完此书后,会觉得制度、技法的进步对于维护法律的正义性所具有的重大价值。并且说作者从历史的角度去撰写此书籍,相对来说还是较为接地气。建华阅读完后,觉得此书看似说的是制度,说的是律法,其实归根结底说的还是人心,而人心的背后阐述的就是制度逻辑的设计,论古述今,便可以看出如今的制度从管理上应该如何进行设定;清朝的整个司法体系的设计初衷一定是好的,但是设计之初却忘记了如果红线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那么就会产生巨大的罪恶。在人性的欲望当中,有这么一句话:“通往地狱之路,是用不切实际的期望铺成的”。清朝整个体系设计,并不是在一系列现实的意义当中进行设计,大部分是取决于当权者的期待而进行设计,于是人性将将其变成了地狱,比如 “讳盗诬良”。首先我们看下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文武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 “疏防” 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例如,百姓在道路、乡村、城内被劫,盗贼逾限不获,该管州县官要被降一级调用。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条例也愈加严格,地方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该管州县官摘去顶戴、勒限缉盗。如果逾限不获,处分也较此前更重。至于大股强盗团伙作案、一地之内出现连环盗案,或是官府、仓库被劫的大案,相应官员的处分要更加严重。清代知县的品级是正七品,已经是正印官的最低一级,如果降一级调用,就只能担任佐贰一类的闲职。如果这名官员本身已经带有降级留任之类的处分,再遭降调,很可能就沦落到乌纱帽不保的境地。事实上,在当时的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 “疏防”。除了疏防处分,如果被捕的强盗在抓捕过程中被捕役虐待致死,在解审路途中逃跑或是被同伙劫囚,关押在监时死亡或是越狱,地方官也都要受相应处分。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讳盗不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而对于那些由盗而奸、由盗而杀、难以讳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极其败坏的官员,就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清人所著官箴书中,常劝诫为官之人 “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盖求免公罪,即是私罪”。对盗案的处理而言,疏防处分是 “公罪”,讳盗诬良是 “私罪”,地方官一旦有回避 “疏防” 之心,就要行讳盗诬良之事,事主陷入 “失盗又遭官” 的悲惨处境,就在所难免。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财政制度。一方面,清代的财政收支采取量入为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央户部统一支配,每一笔开支都要严格审核报销。乾隆以后,随着人口的不断激增,地方上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但僵化的财政制度不存在为州县刑名事务大量增加开支的余地。至于由地方政府出面,增收耗羡补充公费使用,虽然是普遍的做法,但也要有所限度,数量过多容易激起民变。另一方面,清代刑名大案的审转程序十分复杂,强盗案作为涉案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经过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官府审理,案卷送交北京刑部覆核,由皇帝批准处决,中间如有情节审问不清、法律引用不确之处,任何一级都可能往返驳诘,再二再三。十几名甚至数十名当事人、犯人、证人及其亲属在省内各级衙门之间辗转解送,成本非常之高。因此,地方一旦出现重大盗案,必然经费不敷,这就需要承办此案的吏役自筹。吏役借此肆无忌惮,任意舞弊,一些经验不足的官员,因此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一些官员或不欲造成经费亏空,或不愿受制于吏役,往往有压案讳盗之举。而一些恶吏蠹役如果与大盗相串通,甚至本来就是养盗之人,受官员委派办案捕盗时,就会出现接受盗贼贿赂,转而诬陷良民的举动。所以不管从政治的执行性来说,还是从经济的支撑而言,都已经是不得不存在的现实,而后五年压迫,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在初读此书之时,我本以为技术是审案过程当中的一个重大困难,因技术条件的不成熟,故而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但是越读到后面,我反而认为这并不是技术的原因,而是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为犯罪成本。第二,为逃脱几率。第三,为政治。建华发现,上至天子,下至庶民,皆无法逃脱这三类因素,只是占取各不相同罢了。天子追求的是政治因素,求的是自身政治导向。官员求的是上通下达,犯罪的成本太小,不犯罪的成本反而太大。但任何事务的逻辑都要有一个闭环,整个逻辑的错误,必然就要有最底层来进行接收,而整个就是阶级的固化所带来的弊端。当底层阶级无法接收大量的不公平导致的待遇之后,便会自发的推翻阶级,实现阶级的重新分配,从而掌握新的资源分配权罢了。同时,清王朝最大的问题在于,群体的利益冲突并没有划定在一个圈子之内,而是多个圈子相互交融,比如本是民与民的纠纷,非要扯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所以案件本身谁曲谁直,和各级审官是平是枉,可以被看作两个层面的问题,以十分论之,民与官各居五分。民与民争曲直,而后告官,官员枉法而断,案子就加入了民与官争的成分。这时候,案件本身的曲直可能已经退居次要的位置,而官民之争变成了问题的核心。这种不同圈子的冲突一旦展开,在司法权限无法独立的情况下,只能变成政治角逐的工具罢了。建华认为,一个管理体系的设计,不能依据个人或者群体的某种想象,而是要根据现有的资源,整体的利益导向以及权限的分离,权责利三相对等原则,很多人都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是未必了解如何才能真正的有效实施,以史为鉴,可明未来。此书从建华的角度来看,技术未必重要,权责利如何设定方为关键。理想可设定,但不可盲目执行,仍要找到现实的差距,进行足够的补全,以实现和改进,渐层递进,否则 “诬陷良民” 便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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