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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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与效率

    正义,就是长远来看,能诱发出好的作为、好的价值、创造出更多资源的那种做法。至于哪些作为能产生这种效果,就是由人的实际活动中萃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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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罗辑思维最早出的正义成本三部曲,明白法学与经济学迷人之处

      在原始社会里,人类面对最大的考验,是求生存;对于生活中的纠纷,会寻求以低成本的方式来处理。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在大致稳定和熟稔的环境里,试着通过经济活动发展出互惠的交易网络。“正义” 的内涵,已经开始有 “效率” 的考虑。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经济活动,渐渐成为主导社会脉动的力量;在经济活动中所强调的 “效率”,也自然而然地变成规范人际互动的主要原则。由效率来解读正义,可能最符合环境里的需要和人们的期许。因此,在这个三部曲里,牵涉到 “成本”、 “效率” 和 “正义” 这三个概念。关于成本和效率,以及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值得仔细推敲。首先,成本反映的是,为了追求或实现任何目标、所需要承担的代价。譬如,希望市容整洁,要动用人力物力来清扫维护;渴望事业成功,要投入可观的精神和心力。无论是追求任何价值,都要付出具体或抽象的资源。正义,是众多价值之一;对于正义的求取,显然也有成本的考虑。其次,既然追求任何价值,都有对应的代价;换一种说法,就是成本也可以反映在许多不同的价值里。譬如,少小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或者,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几乎在任何一种价值里(真善美、诚实勤劳节俭、公平正义等等),都隐含着对应的成本。再次,既然真善美等各种价值,早就存在于人类社会;因此,所对应的成本概念,也有同样悠久的历史。“省事”、“方便” 等等用语,都婉转地表达了成本的概念。成本,和人类活动密不可分。人类的历史有多久远,成本存在的岁月就有多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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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这是熊秉元的代表作之一。作者用散文体书写,引用大量法律案例,来为普通读者介绍一个相对冷门的学科 —— 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法律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正义,但社会的整体资源是有限的,追求正义也不可能不计代价,而是必须考虑成本。特别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内涵需要由经济学中的 “效率” 概念来填充。     一、正义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类社会需要靠 “正义” 来维持运作、创造价值,所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正义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二、法律经济学里有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 “社会财富最大化” 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 “社会成本最小化” 原则。三、“生命无价” 的立场,看起来是正义的,但是对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 “定价” 问题并没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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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改变不了世界,却可以改变世界观。

          从一个故事开始。1640 年帕拉丁把一块地租给了简。说明租金每年分四次缴清。可刚租种不久,德国王子入侵英格兰,先后有三年时间,该土地根本无法更重。简拒绝缴纳地租。帕拉丁将简告上法庭。先不说后果,单就你现在的认知,你觉得应该如何判罚,为什么?我猜大多数人应该和我一样,一定认为肯定是判免除这份地租啊,这是兵祸啊,怎么能让租户负担这个损失呢。地主家那么有钱,少收两个租子又不会死。是吧。我们肯定是这样思考问题的。就算觉得有些可能不对,因为兵祸也不应该让地主承担损失,但毕竟地主家有钱,我们更倾向于帮助弱者。这是人的恻隐之心,可以理解。然而,最终的判决却是不能免除这份地租,必须由简来负担这个损失。为啥呢?是官富勾结吗?稍安勿躁。听听道理。首先,在合同里并没有写入,如遇到不可抗因素,损失由谁来承担。其次,这是遇到兵祸了,占了地,损失了收入。那么反过来,如果遇上粮荒,这几年产的粮食如果增产了,多收入的那些费用,简会不会多交地租给帕拉丁呢?我猜一定不会。那么有了利润就自己收获,有了损失就由别人来承担,这个道理说的通吗?是不是理由不那么坚定了?这是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再来从后续走向来分析呢?如果判定简赢,那么以后只要是不可抗力产生的地里损失,是不是都不用交地租了。比如,遇到了山火呢?比如遇到了虫灾或者植物生病呢?这些也都是不可抗力啊?再比如说,那个山火是人为放纵,却又没抓到嫌疑人呢?如果是为了躲避地租,故意安排友人放的火呢?那么这些事难道都要一件件来法院审理吗?那么法官、司法机构、陪审团的选择以及原被告聘请律师和务工的这些费用呢?是不是会产生更多的人工成本啊?而判了简败诉,是,这一次官司打输了,可能给简的家庭带来伤害。但也可以协商分成几次还款,或者用什么实物抵押等等,也不一定会逼死这一家。这个其实书里并没有说。而以后再签合同时,就会提前把不可抗力的因素加入合同。如果不同意承担这部分风险,你可以不签。也可以把这部分风险转嫁到地主身上,但是相应的把地租加高都是解决办法,而这样的判定,就减少了未来遇到各种不可抗因素还非得诉诸于法庭的成本了。看到这,你还对维持着原来的认知吗?再举一个不是书里的案例。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彭宇案。很多人可能至今还认为,那就是恶毒的老人讹那些做好事者的钱财,而法官判的不公。但其实时候彭宇亲口承认了,实际上是自己的责任。可这种言论根本没有传播效应。因为彭宇到底有没有责任,已经没人关心了。而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风气。因为彭宇案的判罚,加剧了社会冷漠的风气,好人已经不敢做好事了,因为无法判断那个所谓需要帮助的人是真的需要帮助还是恶意讹人,也无从判断,自己的行为会不会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更不清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成本有多高。而这,才是彭宇案带来的最终后果。这就是书里面一再强调得,判案时,不能光就事论事的思考这一案本身的正义与成本,更要向前看,要去预判案件判罚后带来的深远影响。这本《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里面的知识,我其实早在学习薛兆丰老师的经济学课程时就接触过了。而且这段我印象还是蛮深刻的。所以,遇到书里面很多反直觉的案例,或者反常识的判罚,我其实并不觉得十分惊讶。但是,如果没接触过这方面知识的朋友,读这本书或者会有颠覆三观的感觉。慎读。世界观的改变,我现在还不好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和最初只有单一的认知,非黑即白的价值观相比,我现在自然是可以再多想一步,也不太容易受到舆论的左右。但是,我很难说这样是好还是不好。因为你会慢慢变得开始无所谓真假、无所谓好坏、无所谓对错的状态。思想是不单纯了,但也不纯粹了。这有的时候和大众的认知是向左的,对于我这样随和的性格来说,就还好,不会纠结。但是对于那些比较较真性格的人来说,这样的状态也许会让你抑郁或者暴躁。所以,改变世界观也是挺危险的,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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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人类历史分成三个阶段: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工商业社会(primitivetraditional and industrial societies)。在这三种社会里,人们所面对的问题,有明显的歧异;反映在 “正义” 这个概念上,当然也就各有所重。面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工具,以发挥不同的效果;在观念上,这个道理很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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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书所说,法律注重公平正义;经济学注重成本。哪一个更重要呢?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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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好消息是,又完成了一本书的阅读,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用经济学法学的思维,讨论一些问题:尝试用成本、需求定理、外部性、效率和公平等几个点以及相同的思考方法架起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桥梁将经济学 “成本”、“效率” 等概念引入对 “正义” 的裁决之中,而不限定于形而上的逻辑思辨,“理性”、“自利” 所体现的 “财富最大化”,长短期目标等,彰明 “选择” 是经济学的意义所在,法律也需要选择,遂,两者的共谋成为趋势。它的作者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熊秉元,在华人经济学界他和张五常、林行止、黄有光被并称为 “四侠”,法律经济学普及读物”“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这个概念,是指在构建理论时,会以个人为基础;以个人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当然和以政党或道德哲学为分析基础不同。在选择规章制度时,人们面对两种成本: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前者,是人们花在讨价还价、协商争议上的时间心力;后者,是一段某种结果和自己的偏好不同,对自己造成的困扰或伤害。采用越松的表决规则,决策成本越低,外部成本越高;越紧的规则,决策成本越高,外部成本越低。两位作者的立论,就是:最好的规则,是让两周成本相加之后,总成本最小的规则。“” 规范式的论述,先提出一些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原则、理念或价值:然后,再以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为基础,作进一步的推论。因此,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可以看成是预设的立场以这种特定的立场为前提,再作申论。相形之下,实证式的论述,没有预设的立场或立论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这些材料里归纳出某些 “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的社会现象。    因此,规范和实证式论述最大的差别,就是理论的性质不同。理论”( theory),简单地说,就是对因果关系( 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讨;而因果关系最简洁的呈现方式,就是 “若 A B。因此,1+1=2 是一个小理论,因为这个等式符合 “若 1 加 1,则等于 2” 的结构。    在规范式的论述里,“若 A B” 的内涵,可以说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如,“若” 赞成人的尊严很重要,“则” 理当支持某种财产权的结构。可是,无论是前提或结论,都是诉之于原理或读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诉之于真实世界里的实际现象。相对地,在实证式的论述里,“若 A B” 的内涵,都是由实际发生的材料来充填。无论是前提或推论,都是以实际材料为主;论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归纳出已经存在、隐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关系而已。    “若 A B”,是一种条件式的论述(     conditional statement)规范式论述最大的弱点,是不能根据立论,作平实有效的引申。也就是,当 “前提” 改变时,不论朝哪一个方向变动,在规范式的论述里,并不能描述或预测 “结果” 将如何变化。譬如,“若人的尊严变得比较不重要,“则” 人们应该先放弃言论自由或婚烟自由?相对地,实证式的论述是以实际现象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测变化的方向。如,“若” 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置身在计算机前,“则” 两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会以体力之外的因素来決定;“若” 原始社会的建材由茅草变为泥土,“则” 言语词汇将会开始变化一人前一套、人后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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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经济的交叉学科

                  人类对世界和社会的认识,从笼统慢慢细化,专业越来越细之后,又觉得太局限思维,现在又出现各种交叉学科,将认知带上一个新的高度和深度。希望我努力学习,追赶各位大家的前沿和深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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