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该法第七条及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药品生产和经营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但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外,中药材的生产和经营并不实行许可证制度。故认定商家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是否违法并不以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前提。认定商家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是否违法,首先,要确定该中药材是否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药品批准文号是表明药品法律属性的身份证,目前中药材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对于无须批准文号的中药材,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非经营者所必需的,除此之外的中药材售卖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此外,需要查明涉案中药材是否符合包装上注明了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的规定。最后,要举证证明涉案中药材存在质量问题。故在本案中,优禾公司售卖的鹿茸系中药材,王某力不能以优禾公司售卖鹿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优禾公司进行赔偿,优禾公司将马鹿鹿茸当成梅花鹿鹿茸进行售卖,其中的欺诈行为,王某力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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