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4.0四十不惑
然而,这些被统计为城市常住人口的农民工,并没有获得城市户籍。如果按照一个传统的统计口径 —— 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2016 年只有 41.2%。那么,按照户籍人口比重衡量的城市化,与按照常住人口比重衡量的城市化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呢?很显然,从经济社会意义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户籍制度是 20 世纪 50 年代末,为了阻碍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及分割城乡社会福利供给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计划经济制度安排。经过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30 多年的改革,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已经不受制度的约束。但是,户籍制度仍然存在并且与一系列公共服务绑在一起。因此,可以自由进城、自主就业的农民工,由于没有获得城市户籍身份,就不能均等地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务,特别表现在各类基本社会保险项目的覆盖率明显低于城市户籍人口,基本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随迁子女面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也没有机会获得保障性住房等。例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如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应该以就业身份而不是户籍身份予以全覆盖。但是,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工流动性很强,也为用人单位的歧视对待提供了制度基础,因而仍然发挥着阻碍农民工获得充分覆盖的功能。2015 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 60.3% 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则不能覆盖这些农民工。由于上述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上的不足,进城农民工作为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功能,也不能完整和充分体现。首先,由于在养老、患病、失业和子女教育方面有着后顾之忧,以及由于他们的终身收入流缺乏稳定性,农民工的消费充满了后顾之忧,并不能成为像城镇居民一样的正常消费者,他们的消费是不完全的。总体统计表明,与城镇居民把收入的 74.3% 用于消费相比,他们仅仅消费其收入的 32.9%。而一些调查显示,农民工需要把收入的 1/4 左右汇回或带回农村老家。其一,由于工资性收入占到农户收入的越来越大的部分,这种汇款是供扩展性家庭消费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缺乏基本社会保险,未雨绸缪的储蓄则是自我保障的必然选择。其三,由于农民工外出工作时间被大大缩短,因此,这个汇款也作为个人的储蓄以平滑终身消费。其次,农民工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而只是有来有去的外来劳动者,妨碍他们作为城市重要劳动力供给作用的充分发挥。这表现在,一方面,伴随着宏观经济的波动,农民工常常受到周期性失业的冲击,城市对待农民工的政策环境也会相应地发生周期性变化,许多人甚至不得已而返乡。另一方面,由于不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特别是不能预期在城市退休颐养天年,加之举家外迁遇到诸多体制障碍,因此,他们在较低的年龄上就主动退出了城市劳动力市场。根据估算,2014 年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已经占到约 38%。也就是说,没有城市户籍、未能均等地获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民工,已经是城镇就业的主体。但是,没有成为户籍居民这个特点,使得他们不能真正把自身点亮。作为一种隐喻,虽然城市常住人口因农民工而增加了 1.69 亿人,但是,这些新移民却仍然居住在建筑工地、拥挤的集体宿舍或者工作场所,不能增加城市的灯光。因此可以说,这也是中国城市没有真正亮起来的原因。从人口数据可以看到一个新现象,农村 16—19 岁人口于 2014 年达到峰值,从那之后绝对数量就减少了。这意味着什么呢?有时,官方文件把农民工也称作农业转移人口。这个称呼说起来似乎不像 “农民工” 或多或少带有歧视的意味,但是,其内涵却不那么准确。因为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至今,农民工已经远远不是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了。特别是从每年新增农民工来看,几乎全部是农村初中和高中的新毕业生,即 16—19 岁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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